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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52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造律台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527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永城市造律台遗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4〕45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造律台遗址现存体量较小,且已有围墙围护,通过落实保护管理规定即可实现遗址的有效保护,目前缺乏编制保护规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局暂不同意造律台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造律台遗址保护工作,加强日常巡查看护和相关宣传教育,调动当地居民保护文物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村民取土等对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文物安全。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考虑河南省重要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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