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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69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孔家大院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93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太谷县孔家大院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4〕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孔家大院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深化对孔家大院及其周边环境所面临主要问题及破坏因素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二)在对现有保护区划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要求和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环境风貌。
(三)注意该规划与太谷名城保护规划、太古县城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四)加强展示利用规划,注意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的结合,应侧重展示文物建筑的艺术科学价值。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孔家大院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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