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692号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92号 广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的请示
关于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6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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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92号
广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的请示》(粤文物请〔2014〕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专项评估部分
1.补充消防、防雷、安防等防护设施专项评估。
2.补充现行保护区划实施评估。
(二)保护区划部分
1.保护区划应结合自然地形环境进行划定,不能将一座建筑切割在不同区域。
2.进一步调整、细化保护区划管理规定。
(三)细化文物建筑周边的建筑整治内容,保护文物整体环境风貌。
(四)应妥善解决游客参观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合理测算游客承载量,避免游客量过大对文物建筑造成损坏。
(五)注意该规划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并对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发展建设规划提出必要的指导性要求。
(六)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文本,补充相关规划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孙中山故居保护规划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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