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吉林省、安徽省、湖北省、云南省相关区域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解除吉林省、安徽省、湖北省、云南省相关区域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通知

环办函[2014]1839号

吉林省、安徽省、湖北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2012年度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2013年10月,我部印发《关于对未通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的地区予以处罚的通知》(环办〔2013〕93号),暂停吉林省梨树县、铁西区,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湖北省利川市,云南省晋宁县、西山区、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呈贡区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积极整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治污工作力度,加快水质改善,基本达到了解限要求。

经研究,我部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吉林省梨树县、铁西区,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湖北省利川市,云南省晋宁县、官渡区、盘龙区、呈贡区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请吉林省、安徽省、湖北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治污责任,加快规划实施,确保水质进一步好转。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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