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颁布单位:民政部文号:民函〔2014〕22号
颁布日期:2014-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该公告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请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并督促其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将不予受理。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完成初审工作,以便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向我部报送年检材料,缩短年检周期,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参加评估等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附件:推荐审计机构名单

民政部

2014年1月26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13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14年2月17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今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财务审计将继续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

推荐审计机构名单见附件。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推荐名单以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民政部可以根据2013年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四)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登记证号尾号为双号的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505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在全国性社会团体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团体,在按上述要求报送全部纸质材料后,可申请按快捷程序进行年检。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年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果公告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公告。社会团体应当自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64459147、64459047转114

2.填报内容咨询、年检材料报送咨询:(010)85120195、85120106、85120113

附件:

推荐审计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名称: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13层

电话:62212990转80638355772613801011460

名称: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909室

电话:5870058558700739

名称: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1号617-619室

电话:5856185658561859

名称:中维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10室

电话:5919440759194408

名称: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B座522室

电话:8480171813901012006

名称:北京神州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

电话:6834919313901219293

名称:中辰兴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亚运豪庭B座9B

电话:6497291313910017371

名称: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领地Office大厦B座701室

电话:5208663813810923199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金源时代商务中心A座10F

电话:8889322313601169266

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8号鑫泰大厦1层

电话:8471561213910952986

名称: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时间国际A座2805室

电话:5867790713910005697

名称:中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心A座1604-1607室

电话:6340257213910801506

延伸阅读

关于建设白银市政务专网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抓重建、保民生”困难群众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成品油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