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阳纯普等7位同志辞去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阳纯普等7位同志辞去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5年1月16日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人大代表辞职、补选问题的意见》,以“工作需要”为提名理由而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工作岗位变动后,除新工作岗位仍需要继续担任省人大代表职务的,原则上应辞去代表职务。我市选举的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阳纯普、邹常军、高明旭、唐智刚、蓝应尚、鲍峰庭、蔡小卫7位同志因工作岗位变动,其本人已提出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阳纯普、邹常军、高明旭、唐智刚、蓝应尚、鲍峰庭、蔡小卫7位同志辞去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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