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文号:海府〔2012〕16号
颁布日期:2012-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形势发展需要,发挥省会中心城市辐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海口旅游业转型升级,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延伸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及分社。

第三条旅行社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奖励:

(一)年度内无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按要求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台账、业务档案、旅游团队单团核算表和填报《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1晚并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入住一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5元/人次。

(二)入住二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5元/人次。

(三)入住三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15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

一、二、三类旅游饭店是指游客入住的标准间年均房价分别为250元以上、150元以上、80元以上的旅游饭店。

以上涉及的各类旅游饭店、收费景区(点)、演艺节目名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的奖励标准参照第四条标准同一档次下调5元/人次。

第六条旅行社组织琼北(儋州、澄迈、文昌、定安、屯昌、琼海、临高)专项游,从海口出发游览2个(含)以上市县收费景点(区),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

第七条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高尔夫球会消费,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

第八条旅行社引进会议规模达到200人以上,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并入住本市一、二类旅游饭店2晚,每次会议奖励2万元;入住本市三类旅游饭店,每次会议奖励1万元。

第九条旅行社组织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以本市港口为始发港或停靠本市港口,每艘次奖励3万元。

凡获得第八条、第九条专项奖励的,不再列入旅行社累计人次重复奖励。

第十条旅行社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档案,做到一团一档,保存期至少两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获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取消下年度的奖励资格并在全国行业内通报。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将游客信息报旅行社奖励系统,奖励金按年结算,于次年5月份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旅行社奖励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至2013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2010年4月4日发布的《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海府〔201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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