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商贸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商贸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巢政办〔201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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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商贸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商贸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巢湖市商贸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科学合理地评价责任目标执行效果,确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商贸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居巢经济开发区。
第二条考核内容
1、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零售额指标;
2、净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数指标;
3、净增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企业数和大个体数指标。
第三条考核期限
以一个年度为考核周期。
第四条组织考核单位
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申报程序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2014年1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和经开区将上年度商贸服务业发展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统计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评分细则
考核成绩由基础分和附加分构成。
(一)基础分为100分:
1、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零售额指标(60分)
完成既定任务得6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下同。扣完60分为止)。在没有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零售额指标任务的情况下,得30分,净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并有主营业收入的给予此项指标的满分。
2、净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数指标(30分)
完成既定任务得30分。其中完成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数指标的得24分(80%),没有净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数指标任务的得12分;其中完成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企业数指标数和大个体指标数得6分(20%),没有净增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企业数和大个体数指标任务的给予3分。
3、日常考核的基础分为1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巢湖市商贸经济日常管理工作评分细则》。
(二)附加分为25分:(在基础分失分的情况下附加分才起作用,且附加分与基础分得分之和以100分为限)
4、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零售额指标在完成任务基础上,超额10%(含10%)以内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15分;超额10%-20%(含20%)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3分;超额20%以上的一律加6分。
5、净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数指标在完成任务基础上,每增加1个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
6、鼓励引进商贸服务业大项目,凡当年被市政府认定为商贸服务业大项目的,一个加4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7、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特色街(街长100米以上,门店总数50家以上,开店率80%以上,有明显街标),且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加5分、4分、3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8、鼓励做好社区商业工作,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加3分、2分、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
第七条本办法由巢湖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巢湖市2013年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零售额指标目标任
务分解表》
2、《巢湖市2013年净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数目标任
务分解表》
3、《巢湖市商贸经济日常管理工作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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