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2014年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2014年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巢政办〔2014〕140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天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巢湖市2014年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4日

巢湖市2014年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切实保护我市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完成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74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巢湖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13]140号)(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列入我市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限期治理计划(见附件1)且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12月31前拆除。

(二)列入我市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限期治理计划(见附件1)且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关闭。

(三)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环评手续并于2015年6月30前通过环保验收,否则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划定方案》相关规定

各乡镇(街道)根据《划分方案》规定的禁养区范围进行摸底排查,凡在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在2014年年底前取缔或搬迁,2015年3月底前恢复土地功能;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已有的畜禽养殖企业要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适养区范围内规模畜禽养殖企业的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列入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限期治理计划(见附件1)且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由各乡镇(街道)督促各养殖场参照《合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实用技术指南(试行)》,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和建设内容(雨污分流、厌氧发酵沼气池、沼液储存池和干粪堆场),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市环保局和农委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核实,确保整治方案可行,达到预期整治目标。

(三)强化污染治理,明确各自职责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养殖企业是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要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日常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督促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达到环保要求。市环保、农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日常监督等方式,加大巡查力度,指导企业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措施并监督落实,督促整改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已经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企业,市农委要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其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处罚。对未按期完成污染防治任务的规模养殖企业,由市环保局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治理或治理不力的,及时报请市政府关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9月10日—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填报畜禽养殖(户)信息登记表(附件2),经市农委初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根据信息登记情况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非禁养区各养殖场(户)治理方案。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4年10月1日—12月10日)

各乡镇(街道)要分门别类开展督查,属于禁养区范围的必须督促养殖户进行拆除或搬迁;属于限养区且允许治理的,应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既定治理方案实施环保工程建设,指导各养殖场(户)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三)复核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

各养殖场完成整治工程建设或拆除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验收表见附件3),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补助

对于按期完成畜禽养殖整治任务的畜禽养殖场,由市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补资金。对2008年以来曾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项目补助的天河街道红星畜禽良种公司、槐林镇原种猪场、槐林镇俊冉养殖公司、坝镇石山生态养殖公司、坝镇雄业生态养殖公司、坝镇伟业生态养殖公司、柘皋镇万达养殖公司、夏阁镇环宇生态畜禽养殖场等8家不再给予奖补资金。

补助标准与建设标准:

1.完成雨污分流工程建设的,按照污水暗沟长度每米补助15元,建设标准为宽0.4米、高0.3米,上面加盖水泥板;

2.新建厌氧发酵沼气池工程的,每立方米补助150元,建议采用1.5毫米厚的HPDE土工膜;

3.建设沼液储存池的,每立方米补助80元,建设标准为下面防渗,上面加防雨;

4.建设符合要求的干粪堆场的,每平米补助100元,建设标准为水泥地坪,四周砖围墙,上面加防雨。

(二)目标考核

市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各乡镇(街道)生态乡镇、美好乡村及环保工作考核,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将实行“一票否决”。

(三)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引导全社会监督并参与此项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巢湖市2014年畜禽规模养殖限期治理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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