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场监督重点执法活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场监督重点执法活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秘〔2015〕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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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场监督重点执法活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场监督重点执法活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6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场监督重点执法活动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作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员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重点执法活动进行现场全程监督,重点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情况。
三、市法制办每年安排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场监督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重点执法活动。对未列入年度安排的行政执法机关,也可向市法制办申请,市法制办视情安排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监督。
四、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安排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监督本机关的重点执法活动不得少于2次,并提前5日通知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主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安排其参与某项重点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员与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参与监督的重点执法活动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法制办报告活动的时间、内容等相关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参与重点执法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与监督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法制办报送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情况、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市法制办在收到评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经初步核实,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评价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对待评价意见,在收到评价意见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法制办反馈改进情况。
七、列入年度安排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与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对接联络。
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的予以扣分,对主动申请接受监督的给予适当加分。
附件:2015年度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重点执法活动工作安排
附件
2015年度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重点执法活动工作安排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员及主要职务
联系方式
1
市公安局
夏霖(市政协常委、民建滁州市委秘书长)
赵泽中(南谯区政协委员)
13955001956
13956302329
2
市药监局
庞华(市人大常委)
孔凡高(市人大常委)
13955006289
13955008893
3
市环保局
徐广东(市政协常委)
夏修琴(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副主席)
13905503576
13905500428
4
市卫生计生委
赵泽中(南谯区政协委员)
郭韬(市政协常委)
13956302329
13515509361
5
市安监局
黎敬锋(市人大常委)
施明午(市人大代表)
13956316016
13855003699
6
市交通局
唐献文(市人大代表)
权家昌(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常委)
13955006879
13305500008
7
市国土房产局
金学政(市政协常委)
李锡富(市政协委员)
13955011523
18905500155
8
市人社局
朱金明(民革滁州市委组宣部部长)
肖雁(市政协常委)
13855003809
139550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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