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2009〕52 号
颁布日期:2009-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2009〕5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市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42号令)、《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2008〕21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本监审范围、对象和机构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凡属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属成本监审范围。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市物价局所属价格成本调查队是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成本监审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成本监审的形式根据《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的,经营者应提交申请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事由,并作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实行定期监审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审核经营者的成本或未经核算价格成本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按下列程序实施:(一)成本监审机构受理成本申请报告或接受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包括按要求填报的成本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最近三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最近三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三)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四)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成本申请报告的内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监审的,经营者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的成本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计算公式;

(二)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

(三)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帐簿和财务报表;

(四)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及文件依据。

五、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审查合格的,成本监审机构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二)成本是否与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与成本相关需要监审的内容。

六、成本核算依据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

七、成本监审报告的内容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的项目及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的依据和主要程序;

(三)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四)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五)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应分别核算。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九、成本监审工作的时限要求及异议处理成本监审机构自实施成本监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同时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成本监审工作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成本监审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可以顺延。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监审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意见后,可进行协调,以适当方式复审,或者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十、成本监审机构的法律责任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泄露成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国家利益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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