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电梯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为切实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电梯事故,减少电梯故障,保障群众乘梯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快速反应、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监管,科学处置电梯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各县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居安思危,防患未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电梯安全监管。

二、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在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之前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其施工现场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为共有的,且共有人未委托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单位。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居民住宅(小区)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的,应明确该物业管理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不能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由居民住宅(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电梯使用管理者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营管理、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加强对电梯司机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保持电梯各项功能特别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和安全使用。当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使用管理者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三、构建电梯安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规定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电梯安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合力推进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构建电梯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强化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的筹措与管理办法,做到资金使用管理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相关部门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质监部门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宣传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使用知识,牵头部署电梯专项整治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依法查处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按权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梯事故调查。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和标准,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的设计和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督促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与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电梯安装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根据相关规范,督促建设单位将电梯检测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房地产管理部门研究提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维修、更新电梯的具体办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把电梯安全管理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内容。

招投标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电梯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教育部门应将电梯安全常识列为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宣传主管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应将制作和播放电梯安全使用常识作为公益广告的重要内容。

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工作经费,保障电梯监督抽查、安全宣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工作。

四、全面巩固电梯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一)严格执行电梯责任单位和人员明示规定。在每台电梯轿厢或显著位置的安全提示中明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安全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和日常维保责任人。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此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二)落实电梯的安全管理和维保工作。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质〔2013〕74号)要求,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电梯安全管理;电梯维保单位应按照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使用〈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和〈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皖质函〔2014〕61号)要求,使用规范的《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落实电梯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三)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质监部门应加强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完善对电梯维保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四)发挥电梯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把关作用。电梯检测检验机构除承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监督检验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以外,还要开展对故障电梯和老旧电梯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测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通过检测检验把关,有序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安装配置远程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居民住宅(小区)等其他场所的电梯安装配置远程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五、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不断完善以使用单位为救援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依托电梯维保单位建立社会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质监、安监、公安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10联动机制持续有效运作,全力筑牢电梯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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