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2〕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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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安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0日
六安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将政府性资金存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贡献度相挂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对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贡献挂钩”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指标考核评价,科学合理分配存款。
第二章政府性资金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及政府代管资金。
1.财政性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
2.其他政府性资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的市直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市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市城投集团、工投公司、交投公司等政府融资平台机构管理的资金等。
3.政府代管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管理的房屋维修基金等。
第五条每年纳入激励范围的政府性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政府性资金收支状况综合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通过总分账户,实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
第七条总分账户的开设,由市财政局择优选定。
第八条其他政府性资金按政策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不足调度时,按《政府性资金存款调度通知单》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按时在其银行帐户间调度存款。
第四章指标考核
第九条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分别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区别考核。
第十条对商业银行(不含邮储银行)通过建立贷款情况、争先进位、金融服务等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其贡献度,确定该商业银行获得的政府性资金存款分配数额。对商业银行的考评原则上每半年一次,资金的调度随考评进行。
第十一条对当年在六安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支持,营业满两周年后参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对政策性银行及邮储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的考核,根据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新增贷款额、贷款增幅等业务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款奖励。考核评价频次为半年。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成立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承担考核评价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测算,按照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负责提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等相关数据;经批准开设实有资金账户的市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投集团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及时提供政府性资金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放情况。
第十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及结算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保留账户,任意压票、退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将取消其财政存款业务3年,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依据本办法制订《六安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安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应松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王方铸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马德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琢市财政局局长
赵永红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行长
李绪国六安银监分局副局长
成员:朱邦群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汪斌市财政局副局长
殷宪宇市金融办副主任
王小兵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郝大忠六安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崔黎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陈礼红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黄汇东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总经理
杨奉海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久松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工作。汪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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