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旧”改造有关返还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三旧”改造有关返还程序的通知

东府办〔2012〕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提高未落实具体项目地块的村集体“三旧”改造工作积极性,加快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三旧”改造有关返还程序通知如下:

一、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地块,必须先行办理违法用地处罚,缴纳违法用地罚款。从即日起,“三旧”改造方案获省或市批准后,镇街凭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和违法用地罚款的缴付凭证,可按程序申请违法用地罚款返还。

二、市“三旧”办要建立全市“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返还监管台账,避免重复返还。返还申请报市国土部门前,需报市“三旧”办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市国土、财政部门查核备案凭证后审核返还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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