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深府办〔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5〕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

各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此次承接和取消事项落实到位。对承接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抓紧承接到位,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予以实施。对取消的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加强监管和服务,不得借故拖延,搞变相审批,并在本部门权责清单中公布。

各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http://www.sz.gov.cn/zfwj/zfwj/szfbgtwj/201510/t20151016_3283973.htm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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