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南山河城区堤防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文号:云府〔2013〕95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南山河城区堤防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南山河城区堤防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云浮市南山河城区堤防堤围防护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云浮市南山河城区堤防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市区的防洪安全和各项水利设施建设、维修和管养的资金投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浮市南山河城区堤防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堤围防护费。

南山河城区堤防受益范围包括云城区云城街、高峰街、河口街部分区域,具体是东至河口街新旧324国道东交叉点加油站,南至云城街石仔岭,西至云城街迳口加油站,北至高峰街营地的城区相应范围,以及河口街光明酒店至云浮发电厂C厂河段一河两岸范围。

第三条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和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水财审〔2010〕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的1‰计征。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分别按1‰计征。

(三)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0.5‰计征。

(五)外贸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1‰计征。

(六)按定期定额计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七)不能准确核算经营(销售)收入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销售)收入总额依率计征。

(八)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如国家或省关于堤围防护费收费政策有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委托程序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第五条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随税征收管理,由堤围防护费缴费人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六条外省、外市企业到云浮市南山河城区堤防受益范围内临时经营的,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七条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参照税款缴入库的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市国库,并于每季度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季度报表、年度报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堤围防护费资金使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十条实收堤围防护费,省与市按1∶9的比例由市国库就地分成,并将分成后的收入分别划入相应国库。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在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中通过预算支出按实收堤围防护费的5%安排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堤围防护费征收的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支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物价、审计、财政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和使用堤围防护费。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多收错收堤围防护费,一般采取从下期费款中抵减的办法处理。确需退库的,由缴费人填写《退库申请书》并附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填制《税款收入退还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提交同级国库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缴纳堤围防护费。对逾期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将材料移送同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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