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10〕56号
颁布日期:2010-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发〔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北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改造计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吸引资信、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普查我市棚户区现状,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区建设。

5.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三)改造范围。

⒈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2.列入改造范围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四)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年底前完成我市所有棚户区普查、全面开展棚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棚户区拆迁改造开始;2011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50%,上半年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2012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80%;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

(五)套型标准。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的套型,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

(六)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新建小区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住宅小区。

四、政策保障

(七)资金筹措政策。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

1.争取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人民政府将棚户区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计划,每年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棚户区普查、规划编制、项目招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适时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费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八)土地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纳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以限价住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原属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占地面积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九)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十)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

棚户区改造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市本级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他棚户区居民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十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十三)明晰住房产权。

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区)长负责制,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

北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棚户区改造的领导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相应职责。具体职责分工是:

1.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政策法规;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和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督导;负责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等工作会议的组织;负责棚户区改造摸底调查的汇总统计;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招商等工作。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棚户区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督促指导棚户区改造;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3.市住建局:负责棚户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项目的综合验收,监督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4.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相关城市房屋拆迁规定,审核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拆迁事项,宣传、解释拆迁政策,检查、督导拆迁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负责棚户区改造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负责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7.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批拟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出具规划条件书,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实行规划管理和对工程规划实施综合管理。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

9.市国资委:负责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的摸底调查、汇总,做好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棚户区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11.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13.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

14.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1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比例,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16.其他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有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棚户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包括用地情况、建筑面积、建设年代、户数、人口、单位、结构等,汇总后连同改造计划一并报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例会,根据分工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十六)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按照3—4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2010—201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于2010年11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010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七)加快项目审批。

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十八)依法组织拆迁。

拆迁安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拆迁法规和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区)和工矿企业,由纪检部门牵头,监察、审计、房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

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文明拆迁、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城乡建设棚户区△改造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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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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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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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北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改造计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吸引资信、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普查我市棚户区现状,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区建设。

5.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三)改造范围。

⒈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2.列入改造范围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四)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年底前完成我市所有棚户区普查、全面开展棚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棚户区拆迁改造开始;2011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50%,上半年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2012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80%;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

(五)套型标准。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的套型,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

(六)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新建小区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住宅小区。

四、政策保障

(七)资金筹措政策。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

1.争取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人民政府将棚户区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计划,每年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棚户区普查、规划编制、项目招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适时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费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八)土地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纳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以限价住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原属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占地面积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九)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十)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

棚户区改造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市本级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他棚户区居民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十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十三)明晰住房产权。

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区)长负责制,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

北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棚户区改造的领导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相应职责。具体职责分工是:

1.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政策法规;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和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督导;负责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等工作会议的组织;负责棚户区改造摸底调查的汇总统计;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招商等工作。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棚户区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督促指导棚户区改造;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3.市住建局:负责棚户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项目的综合验收,监督安置住宅小区建设。

4.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相关城市房屋拆迁规定,审核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拆迁事项,宣传、解释拆迁政策,检查、督导拆迁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负责棚户区改造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负责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7.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批拟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出具规划条件书,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实行规划管理和对工程规划实施综合管理。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

9.市国资委:负责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的摸底调查、汇总,做好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棚户区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11.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13.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

14.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1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比例,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16.其他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有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棚户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包括用地情况、建筑面积、建设年代、户数、人口、单位、结构等,汇总后连同改造计划一并报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例会,根据分工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十六)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按照3—4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2010—201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于2010年11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010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七)加快项目审批。

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十八)依法组织拆迁。

拆迁安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拆迁法规和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区)和工矿企业,由纪检部门牵头,监察、审计、房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

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文明拆迁、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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