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北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北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5〕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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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北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北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8日
2015年度北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函〔2012〕50号),以及2011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北海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北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15〕15号),结合北海市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北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15〕15号)相关要求,2015年北海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7488吨以内,比2014年下降7.9%;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790吨以内,比2014年下降3.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942吨以内,比2014年增加15.20%;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10973吨以内,比2014年增加6.1%。
二、主要任务
(一)整改完成2014年目标责任书项目。
对2014年未完成减排任务的责任书项目大冠沙污水处理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以及涠洲岛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5年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建成投运的整改要求,实现减排。
(二)推进重点领域的工程减排。
1.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按照《广西“十二五”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桂污水垃圾〔2014〕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政桂办电〔2015〕39号)要求,重点推进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城市污水直排口截流工程,以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其中,需完成157.6公里管网和6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且镇级污水厂9月份要投入试运行;2015年底前,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必须消灭生活污水直排口。
2.全面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完成3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减排档案;对已完成减排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强环境监管。
3.推进机动车减排取得实质进展。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凡是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淘汰;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以及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工作任务;建立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政策和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加强已实施的全面供给国Ⅳ车用柴油流通环节监管。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提升机动车排气污染管控信息化水平。提高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率,新注册车辆发放率达到100%,总发放率必须达到60%以上(我市力争达到90%以上)。2015年6月底前,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三)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并加强实施管理减排。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68号)要求,完成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提高火电、酒精和淀粉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水平,保持稳定达标排放,实现管理减排,其中对火电企业实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氮氧化物综合脱硝效率必须达到70%以上。
(四)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力度和措施,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年度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推进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环保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强化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社会公开,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分别达到75%、80%和95%以上。
三、重点减排项目
(一)化学需氧量减排重点项目。
全市要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44个(自治区下达41个、市级3个),需完成化学需氧量削减量4041吨。其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5个,预计削减3560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6个,预计削减40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3个,预计削减387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30个,预计削减54吨。
(二)氨氮减排重点项目。
全市要完成氨氮减排项目44个(自治区下达41个、市级3个)。需要完成氨氮预计削减量310吨。其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5个,预计削减291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6个,预计削减7吨;工业企业工程治理项目3个,预计削减2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30个,预计削减10吨。
(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重点项目。
全市要完成废气减排项目8个(自治区下达5个、市级3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21吨、氮氧化物762吨。其中,工程减排项目3个,预计削减氮氧化物750吨;结构减排关停落后水泥生产线厂项目5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21吨、氮氧化物12吨。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和责任。
市政府将自治区下达给北海的污染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明确各县、区的工作目标(详见附表2)。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发改、住建、城管、工信、环保、水产畜牧兽医、公安和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部门减排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减排合力。
(二)严格实行问责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未完成减排计划目标,或目标责任书项目未按时建成投运的,将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环保部将启动暂停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和对市政府主要责任人约谈、问责的处罚措施。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纳入自治区考核各市、县(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28号),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对应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坚决采取停产整改等制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产品产量导致污染物虚增的相关企业行为将予以通报、将虚报产品产量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列为“环保不良企业”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三)落实减排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污染减排治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推进减排工程重点项目实施。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支持机制,落实好火电减排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处理费政策等减排经济政策,研究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信贷限制。
(四)强化环境监管。
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督促企业规范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特别是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实行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的运行情况月报制度,加强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监管,推进重点行业精细化管理。加大酒精、制糖、淀粉生产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实时监控,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放。
(五)加强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实行减排计划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动态跟踪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每月30日前,各县区、部门及减排项目业主需将上月减排实施情况报送环保局,环保局汇总后次月3日前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计划减排实施情况现场检查,对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实行督办,并对污染减排进展缓慢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减排项目业主实施预警和通报。污染减排各责任部门和单位需在12月15日前将减排完成情况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环保局,以便迎接国家环保部的年终减排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北海市的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是实现全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基础,是市人民政府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与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组织好减排项目的实施,确保减排项目按要求建成投运,实现项目计划减排量。
(二)减排项目形成减排能力须满足的条件:
1.结构减排项目必须彻底拆除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线,断水、断电,原地址不能建设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工程减排项目主要污染物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正常运行,活性污泥法生化处理系统必须配套污泥脱水装置,要有完整的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减排项目及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规模化畜禽养殖工程减排项目必须到达所报计划减排模式要求。
2.建立减排项目档案。工程减排项目档案必须包括项目设计说明书、项目工程照片、排污监测报告、环保验收及超标排污罚款等证明材料;规模化畜禽养殖工程减排项目档案包括环评报告、设计书、验收材料、土地利用材料、废弃物去向材料、销售记录、项目工程照片;结构减排项目档案必须包括当地政府关于关闭生产线的文件、关停现场照片、断水断电通知或证明材料。
(三)判定各减排项目能否完成计划任务,根据环保部及自治区环保厅的核查核算结果评定。
六、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主体,组织成立对应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县区政府及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减排的工作部署,负责本县、区的减排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并实施本县、区减排实施方案,确保完成本辖区减排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对应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行业准入门槛审核,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的转入。
(四)市环保局:作为污染减排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年度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全市减排安排和督查工作;督促、落实工业企业工程减排项目的实施,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完成减排核查核算工作;考核各县、区和重点排污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的综合利用;督促检查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的实施;跟踪落实《北海市城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年内通过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指导项目业主按要求建立减排清单和档案。
(六)市工信委:负责制定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七)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检查和推进全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八)市城管局:负责市辖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稳定达标,落实提高污水处理负荷目标。
(九)市公安局: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74号)要求,负责落实全市“黄标车”及报废老旧机动车的淘汰工作;制定车辆准入管理措施,加强新车、转入(转出)及报废车辆登记管理;加强注册登记机动车的管理,采取措施切实提高环保标志核发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黄标车”综合执法工作,协助做好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率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52号),负责落实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十一)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严格审核火电、钢铁、酒精、淀粉及皮革生产等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生产总值、产品产量等经济运行指标数据,避免因数据虚高导致污染物新增量虚高,加大减排压力。
(十二)市商务局、质监局、国资委和工商局:根据《广西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桂打假办发﹝2015﹞2号)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加强已实施的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流通环节监管。
(十三)减排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在计划规定时间内负责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工程或落实各项减排措施;按减排核算要求建立减排清单、档案,配合做好现场减排核查。
(十四)其他事项: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消灭生活污水直排口,及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等相关减排工作的职责分工,参照各自工作方案执行和考核。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附表:1.2015年北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表.doc
2.2015年北海市各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汇总表.doc
3.2015年北海市水污染物减排计划项目清单.doc
4.2015年北海市气污染物减排计划项目清单.doc
http://xxgk.beihai.gov.cn/11223/2015_7_2/11223_456429_1435821451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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