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琼府函〔2016〕28号
颁布日期:2016-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琼府函〔2016〕2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海口市新埠岛东堤防洪(潮)堤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海府报〔2015〕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口市新埠岛东堤防洪(潮)堤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市局部调整《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新埠岛东堤防洪(潮)堤工程拟占用原规划林地0.4227公顷、坑塘水面0.6787公顷、河流水面11.5689公顷、自然保留地0.7716公顷,共计13.4419公顷的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为水工建筑用地,并相应核减13.4419公顷的规划建设用地预留指标;同时,将演丰镇演南村0.4227公顷自然保留地规划调整为林地。

二、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落实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确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

三、你市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该项目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规划图件、数据库更新等工作。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相关材料要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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