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澄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琼府函〔2015〕174号
颁布日期:2015-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澄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澄迈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海南生态智慧新城一期(北区)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澄府〔2015〕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南生态智慧新城一期(北区)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即同意你县局部调整《澄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3年修改),将海南生态智慧新城一期(北区)项目选址范围内的一般耕地61.4457公顷、林地3.5506公顷、设施农用地3.4129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0.1917公顷、工矿用地0.0023公顷,共计68.6032公顷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城镇用地,将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内的原规划城乡建设用地68.4092公顷,分别调整规划用途为一般耕地61.4457、林地3.5506公顷、园地3.4129公顷。

二、你县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落实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确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

三、你县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该项目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规划图件、数据库更新等工作,严格规划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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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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