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琼府〔2009〕60号
颁布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琼府〔2009〕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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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2009-2011年,我省将着力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重点改革,为全省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和社区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立足省情,解放思想,把解决当前医药卫生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以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药卫生体制、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调整和完善卫生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全面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此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急救医疗、康复疗养设施和能力建设,不断适应和努力满足全省人民包括来琼投资、旅游、居住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实现上述目标任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打基础、抓基层、保基本,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建立符合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坚持全省“一盘棋”,把农垦医疗卫生系统逐步纳入全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范畴,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积极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以改革促发展,改革与发展并举。

——坚持政府履行职责与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与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四)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巩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参保率稳定在93%以上;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到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2011年底前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实现应保尽保。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以上,2011年筹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在巩固城镇职工医保现有政策范围内的医保住院费报销比例的基础上,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分别达到60%和55%,并普遍建立起门诊统筹制度,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为4-5万元。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六)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当期基金结余率控制在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6-9个月;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风险调剂金制度。各项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加强基金监管、监测预警,及时防范基金风险。

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2011年底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积极探索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制定并实施异地安置就医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八)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深化城乡医疗救助改革,积极开展以医前、医中和医后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努力提供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有效使用救助资金,在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同时,积极开展门诊和大病救助,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设立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将医疗救助初审权下放至定点医院,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积极探索惠民医疗补偿和服务机制。

三、初步建立符合省情的基本药物制度

(九)建立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2009年,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省的用药特点,合理确定适宜我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包括临床基本用药、疫苗、血液制品等基本药物目录和数量,并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动态管理机制。

(十)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简化包装、统一配送等方式,为农村和社区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其核准经营类别、经营范围内的基本药物。完善省级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发布基本药物质量检查情况;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十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到2011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2009年,力争全省30%市、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按购入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制定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和合理用药监测考核评估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卫生人员按照诊疗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治疗用药。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十二)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建立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坚持全省统一市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的药品招标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十三)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

在国家制定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和零售指导价格。基本药物品种目录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合理的基本药物价格与配送费率形成机制,促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

四、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积极落实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农村卫生管理县、乡、村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琼卫〔2009〕1号)精神,把农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农村卫生管理县乡村一体化改革,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筹建设,充分整合利用场、乡卫生资源,加快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各市、县要重点办好代表市、县水平的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2011年每个市、县要有一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每个乡镇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公立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和农场区(队)要有一所卫生室,力争在2010年提前实现村村有卫生室的目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按照改造为主与适度新建相结合的原则,健全服务网络。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市、县,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疗机构要重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农垦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五)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建设。

各市、县要在2010年底前合理确定并落实农村卫生人员编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编制部门及时调整和落实农村卫生人员编制。加大投入,实施好农村卫生人才培训规划,采取岗位培训班、临床进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远程教育、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全员培训。海南医学院校要针对农村卫生实际,调整课程和教学内容,增强专业适应性,使医学毕业生能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面向县(市)乡镇卫生院定向委培和招聘大学毕业生,由国家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建立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制度,继续实施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项目。

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三级医院要与2-3所县级医院(含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机制。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认真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要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稳定,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和职称评聘制度,加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服务能力。

(十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逐步取消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加成政策,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收入,通过增加药事服务费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弥补,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方式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补助政策,做到“一村一室一员”。

(十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技术人员准入和公开招聘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引导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向公共卫生专业和基层流动。加强卫生人才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制度和医德医风档案,引导医疗卫生人员全心全意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便捷的卫生服务。

(十八)开展乡镇卫生院“安居工程”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支持乡镇卫生院开展职工住房建设。省财政安排对贫困地区职工住房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镇卫生院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职工住房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按照“个人出资建安成本,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银行提供按揭贷款,产权比例按其出资额所占住宅建筑安装成本比重确定”的办法,积极组织乡镇卫生院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五、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九)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加快制定和实施全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包括机构设置、房屋基本建设、人员编制、专业队伍建设和仪器装备等。按照国家省级C类标准做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地级标准重点加强海口、三亚、琼海和儋州等4个区域重点疾控机构,按照国家县级标准强化其它市、县疾控机构基本职能;建立独立的省级健康教育机构;加强职业卫生、室内环境卫生及食品安全监测评价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县级及县级以下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把农垦的公共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全省统一规划,力争在2011年建立起职责定位清晰、信息资源共享、区域协调发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夯实基础,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供能力支撑。

(二十)强化公共卫生项目规范管理和实施效能。

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认真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降低该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开展农村妇女常见病(乳腺癌、宫颈癌)检查项目,提高农村妇女“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免费补服叶酸,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继续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和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组织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制定并落实省、市县二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城乡公共卫生安全。

(二十一)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按照省级、市县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保证本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服务性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市、县给予补助。

(二十二)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各级政府牵头建设重点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加快建设全省区域卫生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高疫情分析报告、预测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乡村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有效地开展健康管理活动;以医院诊疗信息共享为基础,实现卫生资源共享、远程医疗及协同医疗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提升区域卫生整体服务的能力;建设覆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和支付报销全过程的信息监测网络管理系统。

(二十三)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规划,建立健全省、市县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并将健康教育融入社会各行业的具体工作之中。加强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赖度,改变不良用药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加强爱国卫生办事机构建设,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加强病媒生物控制,将农村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二十四)改革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

调整完善《海南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海南省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一准入标准、统一行业监管,明确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布局、规模和大型医疗设备配备标准。明确各级各类医院的功能定位,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实施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

省和区域医疗中心所在地政府负责举办承担全省或区域性疑难病症诊治、医学科研和教学综合功能的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及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县(市)主要负责举办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逐步完善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有效手段,优化公立医院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十五)改革公立医院的运行机制。

完善医院内部领导体制与决策议事机制。在完善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民主、科学决策体制。

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和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积极推行总会计师制度。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按《海南省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建立健全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建立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和执业制度,探索符合相应条件和诊疗需求的注册医师在区域内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实现区域优势资源共享。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打破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在业务、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十六)改革公立医院的监管机制。

以海南医院评鉴暨医疗质量监管中心等作为医疗管理体制内独立的第三方,对全省医疗机构统一实施评鉴、评价与医疗质量监管,规范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严格公立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公立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立医院信息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七)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各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逐步取消药品加成,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并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二十八)加快省级及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

加强对全省和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指导,认真实施“东西南北中”卫生发展战略,积极采取加大财政投入或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措施,重点建设岛东、岛西和中部3个医疗中心,以及海口、三亚南北2个高端医疗康复保健基地。同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尽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全面提升我省医疗保健水平,完善医疗服务功能。

(二十九)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公共卫生、临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结合“东西南北中”区域医疗中心战略和全省公共卫生发展规划,继续与省外一流院校联系,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平台的能力建设和培训,为我省培养优秀技术团队和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加强医疗卫生领军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选派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和技术骨干到国内外培训和进修深造,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

落实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和年度目标的完成。创造条件开展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提高全省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水平,快速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学处置能力。以项目建设带动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设立首席专家或首席教授,面向全国招聘(引进)人才,实行岗位特聘制度,并落实引进人才待遇。

七、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有关配套文件。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定期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反馈改革进展情况。

(三十一)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医改重点项目资金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根据本方案要求,统筹安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五项重点改革所需资金。据初步测算,2009-2011年我省完成五项重点改革需要投入7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9亿元,省财政投入19亿元,市、县财政投入24亿元。

(三十二)鼓励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制订试点的原则和政策框架,统筹协调,指导各项试点工作。鼓励各市、县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三十三)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强化督促检查。

要把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并制定《市县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绩效考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措施落实不力、态度消极影响改革的,要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十四)加强宣传,营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先导功能,积极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各级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群众信心,使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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