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4年海洋渔船普查工作方案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4年海洋渔船普查工作方案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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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4年海洋渔船普查工作方案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14年海洋渔船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三亚市2014年海洋渔船普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掌握我市海洋渔船基本情况,确保渔船数据资料真实、有效,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将渔船管好、管到位,根据《海南省海洋渔船普查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结合2014年我市渔船年审、安全监督和渔具整治等工作,全面调查和清理海洋渔船,健全渔船档案,规范船名号标识,夯实渔船管理基础,为渔船油补发放提供翔实的基础性依据。
二、普查对象
(一)2007年12月30日前在我市登记在册管理的海洋渔船(包括海洋捕捞船、海洋捕捞辅助船和海洋养殖船);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省或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纳入登记的海洋渔船;
(三)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海洋渔船,作为“三无”渔船纳入普查并建档。
三、工作内容
(一)审验渔船。对全市海洋渔船进行审验,并逐一登船核实情况。
(二)整理档案。对全市海洋渔船档案进行整合、完善,并数字化,建立渔船电子档案库。
(三)规范标识。对全市海洋渔船(“三无”渔船除外)规范船名,统一刷写船名号,安装船牌和船用防伪标识。
(四)根据渔船普查的结果,规范油补审核发放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海洋渔船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三亚市海洋渔船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高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樊木市政府副秘书长
章华忠市海洋渔业局局长
罗运清市纪委派驻三组组长
陈海兴市财政局副局长
廖沙市审计局副局长
组员:李丹青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王树清河西区管委会副主任
彭伟然海棠湾镇政府副镇长
陆仁致崖城镇政府副镇长
钟祥涛天涯镇政府副镇长
符永凯凤凰镇政府副镇长
林炽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任
李容建省渔业船舶检验局三亚分局负责人
陈昌阳省渔业船舶检验局三亚检验处处长
市海洋渔船普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李丹青兼任办公室主任,林炽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市海洋渔船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计、总结上报工作,并制定市海洋渔船普查工作具体操作方案。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纪委派驻三组、市人民检察院渎职局和市审计局负责海洋渔船普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此次海洋渔船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着重组织和布置渔船的审验工作;
(三)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参与和协助安排渔船的审验工作,并具体负责渔船档案整理、登记处理和渔船标识规范工作;
(四)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参与渔船的审验工作,并具体负责渔船基本技术参数的检验核实工作。其中,省渔业船舶检验局三亚分局负责中型以上渔船,省渔业船舶检验局三亚检验处负责小型渔船。
(五)河西区管委和崖城、天涯、海棠湾和凤凰等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小组,参与本辖区渔船审验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三无”渔船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各渔业社区(村)居委会参与本辖区的渔船审验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三无”渔船的摸底调查工作。
六、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月15日—28日)
1.宣传发动。通过政务网站、广播电视、手机群发短信、报刊和发放传单等形式开展宣传,并召开全市海洋渔船普查工作动员部署会。
2.业务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海洋渔业厅培训,市海洋渔业局负责举办培训班,对参与海洋渔船普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普查实施阶段(3月1日—8月31日)
1.渔船审验(3月1日—5月30日)
(1)采取分组、分片、定点方式审验渔船。
“分组”,即由市海洋渔业局、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省渔业船舶检验局三亚分局、省渔业船舶检验局三亚检验处和相关的渔业区(镇)、渔业社区,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组成2个渔船审验工作小组。
“分片”,即分三亚港、铁炉港、保港、马岭、角头湾、藤桥河、镇海和红塘湾等8个片区。
“定点”,即中型以上渔船集中在三亚港进行审验,小型渔船审验在各渔业社区停泊点进行审验;长期停泊在外省、外市(县)的渔船,必须在2014年5月15日之前回到三亚港进行审验。
(2)审验渔船按照“对人、验证、登船、拍照、签字”的程序进行。
“对人”,即核对渔船所有人(包括股东)的身份信息。对渔业企业和渔民合作社拥有的渔船,应提供法人与船长双方合作或劳动等关系合同材料;对一人拥有两艘以上渔船尤其是既有编内渔船又有编外渔船的,应详细调查拥有的真实情况。
“验证”,即查验渔船《渔业捕捞(辅助)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产权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书。
“登船”,即登船核查渔船种类、作业类型、船体材质、主尺度等信息。具体为现场丈量渔船的总长、型宽和网具的最小尺寸,对流剌作业方式的渔船还要调查网具的张数;同时检查通信、消防,导航、号型和救生等安全航行设备的配备和运行状况。
“拍照”,即现场拍摄渔船整体侧面照片,以及渔船与船主合影照片(渔业企业或渔民合作社所属渔船与船长合影照片)。
“签字”,即审验完毕后,在《海南省海洋渔船现场审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市海洋渔业局、渔政渔监管理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审验人员和渔船所有人或渔业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人、渔业社区(村)委会主任现场签字,而后渔政渔监管理处负责人和市海洋渔业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依次签字。
(3)对审验中发现的以下情况现场进行记录。
①“船证不符”:即渔船实船功率、作业类型、船体主尺度(主要为总长、型宽)、完工日期和船体材质等和证书登记情况不一致的,记录实船和证书对照情况。对照情况应具体说明与《渔业捕捞(辅助)许可证》、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产权证书》等证书中某一或多个参数不一致的内容。
②“人证不符”:即渔船所有人和持证人不一致的,记录渔船所有人和持证人的身份信息。
③改变用途渔船:现场勘查有改为载客、加油船、旅游船等其他用途的渔船,现场登记并照相取证。
④“三无”渔船登记统计:船主为本地传统渔民,长期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没有纳入登记管理的渔船,由渔业社区(村)居委会统一上报,渔船审验组现场核查登记。
2.清理档案(3月1日—6月31日)
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为主,船检部门配合,市海洋渔业局复核,按照《海南省海洋渔船档案清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审验一批,整理一批,做好渔船档案整理工作。
(1)结合原有渔船档案,对照渔船审验结果,按照《海南省海洋渔船档案清理工作规范》进行核查、整合、完善,做到“一船一档”,并将档案材料数字化。
(2)每艘渔船纸质档案材料包含渔船所有人身份证明、渔船证书、渔船实船照片,渔船制造、买卖、更新改造等业务审批材料,渔船油补发放记录以及渔船审验记录等材料。
(3)纸质档案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统一保管;电子档案报送省海洋渔业厅并留存备份。
(4)对档案清理过程中发现的以下情况进行记录。
①“一船多证”,即一艘渔船多套证书,根据审验结果确认渔船对应的证书,对其他证书进行核销。
②“一证多船”,即一套证书多艘渔船,根据审验结果确认证书对应的渔船,其他渔船作为“三无渔船”处理。
③“有证无船”,即有证书没有渔船,根据审验结果确认后,对情况进行记录。
3.登记处理(6月1日—6月30日)
(1)全市渔船按海洋捕捞船、海洋捕捞辅助船、海洋养殖船分类;2008年以来扶持建造的80吨以上外海捕捞船单独分类。
(2)对渔船审验及档案整理中发现的“船证不符”、“人证不符”、“三无渔船”、“一船多证”、“一证多船”、“有证无船”等登记统计,并向省海洋渔业厅报送情况统计表和对应的渔船花名册。
4.提交资料(6月30日前)
档案清理完毕后,将全市渔船电子档案统一提交省海洋渔业厅,建立渔船电子档案库。
5.规范标识(7月1日—9月30日)
(1)按照《海南省渔业船舶船名管理规定》编制新船名提交省海洋渔业厅;
(2)由省海洋渔业厅统一定制船牌和船用防伪标识;
(3)由市海洋渔业局组织人员刷写船名、安装船牌和船用防伪标识,并拍照存档;
(4)“三无”渔船一概不得安装船牌和船用防伪标识。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渔船审验、档案清理和船牌安装工作结束后,向省海洋渔业厅提交普查工作书面总结,做好迎接省海洋渔业厅对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油补发放
为高效、便捷地为渔民办事,减轻渔民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我市海洋捕捞和养殖渔船普查的审验工作与2014年度渔船年审、油补申请受理和安全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展开,同步审验,结论同用。具体要求为:
(一)根据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油补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2012、2013年渔船油补申请受理与渔船审验工作同时展开,即2012、2013和2014年度年审合格且属油补发放范围的渔船先行受理申请。
(二)以此次渔船普查的结果为依据,渔船审验一批,档案清理一批,油补审核一批。
(三)2012年度油补发放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为这3年年度审验均合格、属油补发放范围且此次普查审验结果为船、证、人一致的渔船,先行发放2012年度已下达的油补资金;第二步为全省渔船普查验工作结束后,根据省海洋渔业厅确定我市2012年度油补清算资金分配额度和补贴标准,方可发放油补清算资金。
(四)对在2012年或2013年按规定经批准买卖的渔船,须提交原买卖合同书或买卖双方确认的油补分割时间承诺书,以便确定油补申请人。
(五)对在2012年或2013年按规定经批准报废拆解或制造的渔船,须提交渔船报废通知书和原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新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海洋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以便确定油补核发的终止或启起时间。新造渔船以海洋捕捞许可证(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时间为准。对于已报废渔船,须严格确定渔船实际作业时间,以便做出扣减建议。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前于报废时间,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的月份为准;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后于报废时间,以渔船报废通知书的月份为准。
(六)我市2012、2013年渔船油补发放实施方案将根据省海洋渔业厅具体通知规定和审核结果,另行制定。
八、经费保障
海洋渔船普查工作经费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除省海洋渔业厅下拨的经费外,不足部分市海洋渔业局向财政申请专项工作经费。
九、工作要求
(一)海洋渔船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标准严、要求高,对国家惠渔政策的落实及渔民的切身利益和今后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把握关健环节,抓住重点部位。在普查工作中,不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一步一个环节,认真细致,抓好落实,而且还要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程监督。
(二)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使每一个船主、渔民认识到此次海洋渔船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宣传到村、到户、到船,做到家喻户晓,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业务培训,要使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熟悉业务,每一项工作要仔细规范,防止出现差错。
(四)参与此项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要以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深入渔村、渔港和渔船,认真细致地做好核对、审验、清理和填表等普查工作。坚决杜绝不负责任、草率从事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一旦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三亚市海洋渔船现场审验登记表
2.海南省海洋渔船档案清理核查表
3.海南省扶持建造外海捕捞船普查登记表
4.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5.三亚市2014年渔业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
6.2014年渔船年度审核表
附件下载:
三府办〔2014〕4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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