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廊政〔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切实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市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40张,床位总量达到2.6万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
——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体育健身、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及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1.大力推广“12349”社区服务呼叫系统。推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及具备养老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加盟,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不断向县城、乡(镇)和农村延伸。构建以市场为主体、以政府购买服务为补充、多形式、广覆盖、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到2015年,加盟服务企业和入网老人在2013年基础上各提高20%。
2.着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民〔2012〕65号)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及相关政策,配套建设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在土地出让前,应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养老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达到规定标准,所需建设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照5:5比例分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4.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允许村集体经依法批准后,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鼓励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及相关政策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对达标的农村互助幸福院以及运营比较好的,政府给予补贴。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共建、共享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扩展功能,为农村留守老人、失能及半失能老人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计生特困家庭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民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实现社会化运营。
2.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提前规划建设空间布局。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参与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在政府奖补等方面,切实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闲置校舍及其他社会资源,兴办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
3.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大力推进“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通过养老院设立医院、医院举办养老院、医院与养老院联办等形式,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设,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鼓励社会资本兴办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做好定点就医管理,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大力发展养老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环京津区位优势,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集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于一体的养老服务基地和产业群,打造养老产业品牌。吸引养老服务企业入驻,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3.推广物联网技术。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等方面远程监护服务。到2020年,建设1—2所示范性物联网养老服务机构。
4.推行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提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建立分级培训鉴定机制,市、县(市、区)要依托行业协会,分别建立护理员培训机构和鉴定机制。到2020年,所有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
5.加强行业建设。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职业资格认定等工作,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国发〔2013〕35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纳入规划的养老设施用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用地需求。闲置的公益性用地,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和城市养老设施需求,可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已供应的建设用地,经依法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社会力量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相同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租赁、市场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老年人口的增加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加大对政府办老年福利机构、敬老院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贴,凡涉及一次性奖补资金负担比例、奖补资金用途、奖补条件等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冀民〔2012〕81号)执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进一步提高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标准,对自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每张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5000元,对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每张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2000元。取消运营补贴门槛,每收住一名本地老人每年补助600元,每收住一名失能老人补贴标准翻倍;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其中广阳区、安次区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标准。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按有关规定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市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养老机构和社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依法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
(五)完善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险,鼓励引导保险公司承保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和老年人助老健康御险。
(六)强化尊老、爱老、敬老教育。大中小学校要普遍加强尊老、爱老、敬老教育。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用品开发,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更多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和指标要向社会公开。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的引导和管理,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卫生、规划、建设、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2015年6月底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
(二)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民政部批示,在我市进行养老综合改革试点,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创作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三)依法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加强老年服务、老年人用品和老年产业的标准化工作。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加强对养老机构床位数和入住老人信息的核定,对虚报床位数、入住人数领取建设和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依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有利于政府分析、决策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并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补助对象均要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绩效考核,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