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3〕42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已列为今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为扎实推进体系建设工作,提高农村废旧商品利用率,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供销社承办、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按照县(市)、矿区建再生资源集散中心,乡(镇)和较大村建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居民分散的村庄设回收车的要求,从2013年开始,利用两年时间,建成18个具备堆码、分拣、转运和初加工功能的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并在全市农村建设700个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到2014年,全市农村80%以上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纳入规范管理,全部乡(镇)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规范交易和集中处理,90%以上的可用废弃物实现回收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二、工作重点
(一)加快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建设。各县(市)、矿区要高标准设计、高水平建设一批农村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完善储存、集散、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满足集中分拣、加工、资源分流的建设要求,使回收的再生资源便捷、高效、规范、环保地进入加工利用环节。要注重提高农村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的废旧商品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增加科技加工含量,提升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现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今年建成9家再生资源集散中心,2014年续建9家,全市农村再生资源集散中心达到18家。
(二)力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利于治安”的要求,依托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有序推进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具体要求是:在乡(镇)和较大的村,每3000户设置一个50平方米左右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在居住较为分散、不宜建设固定回收站的村庄设置流动回收车。回收站建设要严格标准,做到规模、环境达标,运用连锁经营和现代经营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指导、统一规范经营。今年建设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350个,配备适量的流动回收车,2014年续建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350个,总数达到700个。
(三)加强农村再生资源回收队伍建设。成立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对从业人员开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常识、专业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利用供销社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资质,开展再生资源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逐步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专门力量,分解落实任务,强力推进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对在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构建长效机制。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落实执法权和罚没许可证,加强企业备案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确保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序进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扶持产业发展。各县(市)、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和体系建设的规划、目标和重点项目,探索再生资源项目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途径和方法,千方百计落实建设用地。各县(市)、矿区可以参股、合作等方式,通过土地作价、资金入股、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共同完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矿区也要配套相应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附件本附件请下载此专业浏览器观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