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濮政办〔201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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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2日
濮阳市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城市道路、居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乡(镇)政府所在地、工厂(仓库)、储罐(区)、堆场、商(市)场等单位的室外消火栓。
第三条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
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消火栓的采购应采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安装应符合消防要求,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第五条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将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落实消火栓规划、建设、维修、保养和经费保障,建立消火栓建设、管理、使用、维修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职责为:
(一)住建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规划,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时,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消火栓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对有关消防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工程竣工后参与验收。
(二)公用事业部门:督促供水企业将建成区缺建的市政消火栓按照标准建设到位。
(三)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每年10月底前,根据住建部门的意见,将下一年度的市政消火栓建设计划及养护经费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列入下年财政预算。
(四)财政部门:将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五)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后的验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普查和建档工作;对使用中发现的情况及时反馈到住建部门、公用事业部门、供水企业,并提出维修和安装意见。
第七条消火栓的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规划、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建设。
第八条有关部门在组织城镇道路建设时,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城镇消火栓。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城镇道路消火栓建设的督促、检查,确保城镇公共消火栓与其它城镇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单位内部的消火栓建设应当与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工厂、仓库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区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建设安装,县(区)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县(区)政府组织建设安装。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消火栓的建设,乡镇政府所在地必须计划建设安装消火栓,并达到相关标准,条件确有困难的,应增建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00立方米。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型农村社区必须同步建设安装消火栓,未能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消火栓维修保养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损毁、部件丢失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试压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通常情况下,消火栓工作水压不小于0.1Mpa;每季度维护保养一次,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前应专门检查一次;
(四)供水企业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以便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普查建档。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维修。
第十四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每年年初,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上一年的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用水使用情况估算当年的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用水水量和水费,财政部门要将所需水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给供水企业;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做好门前和辖区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凡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并承担城镇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拨打“96119”举报电话,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且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单位、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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