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逐步淘汰燃煤锅炉和窑炉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逐步淘汰燃煤锅炉和窑炉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市城区能源结构,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逐步淘汰燃煤锅炉和窑炉,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城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建燃煤设施。市城区范围内现有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应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其中,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应在2011年12月12日前完成淘汰和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应在2012年6月10日前完成淘汰和改用清洁能源工作。

二、逾期未淘汰燃煤锅炉和窑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由市发改、经信、环保、工商、公安、质监、城管和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区划和职能分工,加大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力度,加快天然气、电网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市城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煤锅炉和窑炉,共同做好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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