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管理,进一步明确校车标牌核发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教基一〔2012〕9号)、《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市、区县(市)两级教育部门应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的校车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统筹安排和制订校车使用计划,制定校车服务方案。
第三条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新增校车时,应先向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增加校车。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新购买的申请核发校车标牌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专用校车。
(一)专用校车应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的名义注册,不受理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二)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对全市校车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管理。
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标牌核发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长沙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区县(市)教育部门应当核实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证明资料(主要有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以及办学许可证、道路运输相关资质证明等),并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注是否同意的意见;取得同意后,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送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部门审核。
第五条区县(市)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回复意见。
(一)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审核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校车是否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二)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专用校车所属企业资质;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服务方案的合理性、便民性。
第六条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更换或购置标准专用校车单位的行政审查。自收到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负责审核申请单位是否有购买校车指标;
(二)所购校车是否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所购校车是否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是否制定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
(五)学校是否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学生上下车交接管理制度;
(七)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第七条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审核把关。决定批准的,发放统一编号的校车使用许可文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由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领导小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标牌管理
第八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九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区县(市)教育部门审核、报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十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十一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十二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幼儿园、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第十三条对现有学生用车退出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学生用车退出申请表》,经区县(市)教育局、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核,报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
第十四条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应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并通报区县(市)教育部门。
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应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应每月将校车标牌核发情况,以及各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提供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汇总,形成《长沙市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统计表》,上报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先到所在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填报《长沙市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并征求区县(市)教育部门和公安交警大队的意见后,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提出申请和提交证明其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一)区县(市)教育局负责:了解掌握其所服务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是否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是否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并建立校车驾驶人管理台账。
(二)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审核驾驶人身体健康状况、交通违法行为、酒驾记录、扣分记录、犯罪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等。每月向区县(市)教育部门、学校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配合教育部门建立校车驾驶人管理台账。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全面审核把关和校车驾驶资格的签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签注准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应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区县(市)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十八条校车驾驶资格实施年审制。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对校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审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驾驶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客运企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
2、长沙市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3、长沙市学生用车退出申请表
4、长沙市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统计表
附件1
长沙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
所购
机动车
信息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架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性质
用车性质
出厂时间
购车时间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车辆所有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校车
驾驶人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校车运行
方案信息
行驶线路
开行时间
停靠站点
申请单位说
明购车原因
年月日
区县(市)
教育部门
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辖区交警
大队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交通运输
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月日
车管所备案
年月日
说明:该表中“车辆性质”一栏应填写“非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校车等”,“用车性质”一栏应填写“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如,某幼儿园购买了一台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性质应填写小学生校车,用车性质应填写幼儿校车。
附件2
长沙市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档案编号
准驾
车型
初领日期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驾驶员申请理由
所在单位意见
区县(市)教育部门
意见
区县(市)公安交警
大队意见
车管所备案
附件3
长沙市学生用车退出申请表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经办人
电话
车牌号码
颜色
核载
人数
生产单位
车架号码
退出原因
区县(市)教育部门意见
区县(市)
公安交警
大队意见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意见
车辆流向
报废、折旧处理、改作民用
专用号牌
收回日期
市级或区县(市)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4
长沙市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统计表
车辆使用单位
车辆驾驶员
辖区
违章日期
违章地址
违章性质
接受处罚情况
备注:此表交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统计,每月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和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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