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函〔2013〕84号
颁布日期:2013-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2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规范行政审批和许可行为,为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营造优良政务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全面启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调整工作时限

本次清理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9月30日前全面结束。

二、清理调整工作目标

全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确定,项目清晰;合法审批,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三、清理调整工作原则

依据湘政发〔2013〕24号规定,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设立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下放的一律下放,该合并的一律合并,该调整的一律调整。

四、清理调整工作实施主体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市直各部门;

(三)中央、省驻株各有关单位。

五、清理调整工作依据、范围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湘政发〔2013〕24号要求,明确具体清理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44项;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5项;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52项;

(四)2012年以来,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的涉及增加、减少、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六、清理调整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清理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站在优环境、促发展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抓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落实工作,为推进株洲市“四化两型”、“三量齐升”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和驻株各有关单位要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法律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班子,严格按照湘政发〔2013〕24号要求全面清理本单位本次应取消、增加、下放、调整合并及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此外,各级政府要以此次清理结果为依据,建立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管理动态平台。

(三)及时报送资料。各有关单位要真实填报本单位本次应取消、增加、下放、调整合并及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格(样表附后),并将目录表格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连同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意见,在8月25日前上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易敏知,联系电话:28680771,邮箱:[email protected])。各县市区由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加盖公章后上报。

(四)强化责任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以及市直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对此次清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落实结果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结果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市审改办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与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挂钩并予以通报。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含下放、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

2012-2013年法律法规设定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

3.调整(含下放、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

2013年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4.调整(含下放、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

2013年省政府要求合并、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5.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株政办函〔2013〕84号-附件.doc

http://img.zhuzhou.gov.cn/HIWCMzhuzho/201308/2013082204260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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