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府办发〔201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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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辽源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清”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深入开展“两清”(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清理涉企乱罚款、乱检查)工作,结合2013年全市软环境建设“服务企业年”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及省、市有关加强软环境建设要求为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全市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及有关企业。
三、清理内容
重点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收费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要求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检;是否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无乱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全额上缴国库;是否存在隐瞒不缴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是否照章纳税;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对企业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报阶段(7月8日—7月13日)。
市直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其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依据和收支等情况,并按照清理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填报《市直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情况表》(附件1)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表》(附件2),于7月13日前分别报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收费管理科和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前期已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报表无需重复上报。
(二)审核清理阶段(7月14日—7月25日)。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单位的自查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有降标空间的收费项目要降低标准。
(三)监督检查阶段(7月26日—8月26日)。
根据清理上报情况,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直各执收单位的收费、罚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收费行为,严格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及我省历次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发,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再清理。凡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国家、省确定的收费项目,不得重复设定,对重复设定的要合并或取消;凡擅自设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进一步加强“两清”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两清”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进行;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清理乱罚款、乱检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监察局配合牵头部门全面开展“两清”工作重点检查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治理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三)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两清”工作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使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充分了解清理工作情况,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市直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情况表
2.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表
附件1:
市直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单位:元
收费项目名称
是否取消或停止
未按规定取消或
停止项目收取金额
是否降低
收费标准
未按规定降低标准收取金额
违规收费原因
收费应上缴财政金额
收费未上缴财政金额
备注
单位领导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表
市直部门名称:(公章)填报日期: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文件依据
主管部门
清理意见
2012年收费额(万元)
预计年减负额(万元)
备注
取消
降标
保留
单位领导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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