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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第201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06〕15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四政发〔2007〕8号)2部规范性文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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