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第201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06〕15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四政发〔2007〕8号)2部规范性文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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