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州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延州政发〔2009〕8号
颁布日期:2009-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州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延州政发〔200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吉发〔2007〕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8〕2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州服务业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全州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服务业领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三)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新申请设立从事服务业的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数额不受限制,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除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外,服务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3万元以上)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四)以从事鼓励类服务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由3个降至2个。

(五)从事鼓励类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名“吉林”或“吉林省”名称。注册资本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名“延边”或“延边州”名称。

(六)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和涉农经纪服务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属地工商部门予以备案登记,免于注册登记。

(七)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服务业连锁企业经营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对批准文件中明确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的,无需单独申报,可凭总部批准文件和其他企业登记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实施税费减免

(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对州内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十)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娱乐行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房产、土地予以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二)对列入全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规划的建设项目,2010年底前,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十三)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典当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录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创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五)鼓励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育养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

(十六)加大政府对服务业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州政府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配套,对带动性强、聚集效应明显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重点项目建设给予贴息和补助,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服务业。各县(市)也要相应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

(十七)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加大对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现代物流园、文化休闲旅游区、大型专业市场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扶持力度。集聚区建设项目作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重点,给予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

(十八)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短期债、融资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十九)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服务业企业,可申请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首发和借壳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可申请省政府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

(二十)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加快培育发展我州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弛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州知名商标”和国家、省、州工商局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服务业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

(二十一)商贸流通企业在乡镇和社区设立连锁门店,新建、扩建和改造连锁配送中心所取得的银行贷款,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贴息政策。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扶持资金,州和县(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二十二)推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旧货流通网络和交易市场,推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实施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加快大众餐饮网点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扶持资金,州和县(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二十三)加强农村农业科技服务。各县(市)政府要从场地、人员、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农村农业科技服务。充分发挥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科技服务中的作用。

四、实行价格、土地扶持

(二十四)用水价格扶持。除高档洗浴、洗车业以及其它高耗水行业用水仍按现行价格分类执行外,其他服务业用水价格可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政府界定。

(二十五)用电价格扶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行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二十六)科学规划服务业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

(二十七)商业、旅游、娱乐业开发应实行挂牌等公开交易的供地方式,可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建设指标,参考市场评估地价挂牌供地。对重点物流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它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后实行优先优惠供地。

五、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

(二十八)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县(市)要根据全州服务业发展目标,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二十九)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对国内外相关外包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外优秀研发人才。各级政府对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州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并定期公布全州和县(市)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

(三十一)建立服务业绩效考核制度。自2009年度起,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县(市)政府绩效的重要内容。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要充分发挥总体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下达、督促检查与考核等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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