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沿江及内河黄砂码头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沿江及内河黄砂码头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沿江及内河岸线景观和环境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环境面貌与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我市“再干两百天、环境再提升、管理见长效”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范围内沿江及内河黄砂码头(含堆场设施,以下简称“黄砂码头”)环境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本市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涉及的长江南京段(含洲岛)及内河沿岸线建设经营的黄砂码头。

二、整治内容:全面清理取缔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黄砂码头;对不符合规划的有证黄砂码头进行搬迁整合,依法收回或变更工商、水利和港口等相关许可;对符合规划的有证黄砂码头推行生产作业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经营。

三、2015年1月25日前,整治范围内的黄砂码头单位应当前往各有关区(园区)指定的部门联系登记(具体联系方式见附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搬迁整合或作业环境整改计划。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黄砂码头经营人应当停止经营,并自行清除设施货物。

四、各有关区(园区)、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整治范围内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发布相关通告。

五、在黄砂码头环境专项整治过程中,凡妨碍、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次黄砂码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由各有关区(园区)具体组织实施,整治范围内的所有黄砂码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有关区(园区)黄砂码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附件

各有关区(园区)黄砂码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整治范围

所涉区域

牵头责任部门

联系电话

建邺区

中新南京科技岛管委会

87778446

雨花台区

雨花台区交通运输局

52883516

栖霞区

栖霞区水利局

85561769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

85806583

江宁区

江宁区交通运输局

87180708

浦口区

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

58271022

六合区

六合区交通运输局

57100394

化学工业园建设局

57794799

溧水区

溧水区交通运输局

56225133

高淳区

高淳区交通运输局

5735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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