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政发〔2011〕40号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市政发〔2011〕40号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根据省、市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经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辽市政发〔1990〕26号)、《辽阳市护城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辽市政发〔1990〕26号)

删除第三十条(对拒不缴纳补偿费和罚款的,可由银行直接划拨)。

二、《辽阳市护城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

删除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强制执行)。

删除理由:以上规范性文件条款与《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相抵触,故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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