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辽市政发〔2013〕36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两级监管、三级网络体系方面,积极探索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模式,使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乡镇、街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存在监管力量薄弱、手段不足、衔接不畅、职责不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基层监管责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向本级党委汇报相关情况。具体包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整体工作协调开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重大社会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行动期间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调度;构建村(居)委会、企业、经济联合体互利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综合性检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目标的制定和考核奖惩;编制完善本级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本行政区管辖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组织工作;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包括: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及时对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布置,并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并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包括: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并参加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督促、检查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本乡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要加强对所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五)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所属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数量,选派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从现有编制可调剂解决的,可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现有编制无法调剂解决的,原则上实行兼职。各村(居)委会设立一名安全员,由村(居)委会成员兼任。

(二)乡镇、街道选派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大中专学历并工作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其待遇比照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标准执行。

(三)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满3年的,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工作岗位,确需调整岗位的,应征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资格。

(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须经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机构培训合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知识,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本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员证书,持证上岗,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煤管局备案。

三、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强化制度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时,应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宣传培训、检查、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奖惩、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隐患举报奖励、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对下列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1.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档案建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及监控情况;

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演练情况;

1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和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12.落实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办、交办事项情况。

(三)加强档案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检查、复查、处罚、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管理、民爆物品使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三同时”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应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即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2.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场所、必要的监管设备和交通工具,全面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基础条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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