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辽市委发〔2011〕1号文件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11〕26号
颁布日期:2011-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辽市委发〔2011〕1号文件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阳市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11〕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十二五”期间水务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1.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2.建立水资源综合保障体系。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3.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流流域健康保障体系。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4.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务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继续实施灯塔、浑沙、辽阳、柳壕4座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围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强配水、排水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工程。到2015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5万亩,改善涝区面积157万亩。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快浑、太河和中小河流治理。按规划完成全市河道清障任务。完成太子河左岸城市段、新开河、戈西河、兵马河、大汤河、浑沙河等新城新市镇开发区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完成浑、太河重点险工险段治理任务,完成北沙河等7条中小河流重点河段治理。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加快防汛抗旱调度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防汛会商系统,实现重要河流重点河段防汛远程监控。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辽阳电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到2015年,解决25.2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95%,并逐步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建设辽阳市主城区、河东、首山、灯塔新城引用大伙房输水工程净水厂及输配水配套设施。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搞好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首山地下水超采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实施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新城新市镇污水处理厂。对水库上游、饮用水源地、易灾地区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大矿山迹地恢复步伐,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努力使4.79万移民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完成以流域水文气象测报为重点的防汛水情预警预报平台,全面提高水文气象测报能力。加大水利气象科技投入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由市水务局、市气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的投入。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务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从市、县(市)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按较大比重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水利建设。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田间工程等涉水专项资金,要依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十一)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从市、县(市)区收取并归其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市、县(市)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落实。

(十二)强化水利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认真抓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占河费、采砂管理费等征缴工作,落实有效的征收措施,做到应收尽收。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加强对水务建设的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水务建设资金投放力度。各级财政要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将抗旱、排涝设备购置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完善免征水利工程建设耕地占用税政策。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十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十六)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加快水务工程建设步伐。各级财政要在水利非税收入地方留成中拿出不低于10%资金用于水务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各级水务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及早建立项目库并完善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水务管理工作投入力度,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十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人才。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落实水务工程建设用地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河道行洪区、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落实水务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保证水务工程项目的土地、林地指标。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十九)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由财政适当补助机制。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辽阳电业局、市水务局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领导任期水务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水务投入政策的落实、非税收入征收使用情况以及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和审计。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推进依法治水。严格执行水事法律法规,强化水务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集中开展水利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务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和积极参与水务建设。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牵头部门要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分工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于每年10月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各项工作分工落实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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