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了市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总要求,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依法、科学、民主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全市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扩大民众的参与度,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确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快起草进度,保证议案、提案的落实。文件起草部门在报送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草案之前,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应当作为上报文件的必备要件。
四、未列入2014年制发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不进行审查。情况特殊,确需制定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立项审查。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或无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说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时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附件:营口市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附件:
营口市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
文件名称
起草单位
1
营口市砂石开采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2
营口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3
营口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
4
营口市生育保险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
营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6
营口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7
营口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市公用事业局
8
营口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市公用事业局
9
营口市城区规划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10
营口市公益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1
营口市创业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12
营口市政府类投融资平台公司
债券发行工作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13
营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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