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0〕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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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70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红十字会是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承担着救灾、救助和救护等法定职责。近年来,我盟各级红十字会坚持人道宗旨,依法履行职责,在备灾救灾、社会救助、救护培训、志愿服务、无偿献血、艾滋病预防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了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为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红十字会联系群众、服务弱势群体的作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是红十字运动的基础,是依靠广大会员、志愿者传播红十字精神、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植根基层、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对于巩固和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基础,推进新时期红十字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政府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盟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各旗、区要把推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盟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健康发展。
二、逐步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各旗、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5〕5号)精神,在理顺旗县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从2010年起在额济纳旗进行试点,其它旗、区可选择部分苏木(镇)、嘎查(村)和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试点,到2012年底,在全盟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到2014年底,在全盟80%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红十字会组织网络。
苏木(镇)、嘎查(村)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红十字会要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建立理事会,发展会员、志愿者,收取会费。苏木(镇)、街道办事处红十字会理事会会长由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选配1名工作人员兼职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嘎查(村)和城镇社区红十字会会长由嘎查(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1名分管副主任兼任,有关干部兼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苏木(镇)、嘎查(村)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红十字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农牧民和城镇居民群众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宗旨,广泛开展力所能及的救灾、救助、救护、扶贫等服务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红十字会的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能力。
三、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各旗、区要重视和支持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和街道社区工作,制定苏木(镇)、嘎查(村)和城镇街道、社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要积极帮助落实基层红十字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和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和基本的经费保障。要积极协助建设红十字(志愿)服务站、红十字之家、博爱超市、博爱卫生院(站)。要加强指导检查,定期听取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把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配合红十字会开展组织建设工作,推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健康快速发展。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红十字事业的良好氛围。
盟、旗(区)两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认真总结和推广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成功经验,努力推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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