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巴政办发〔2016〕 18 号
颁布日期:2016-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6〕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完善全市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属地管理为主、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管理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工作职责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1.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2.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产权所有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者;电梯属于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者。

3.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者;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4.电梯使用管理者委托电梯维保企业实施维保的,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电梯维保企业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责任。

(二)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保企业

1.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保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在我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持证作业人员,具备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且保证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2.电梯维保企业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时,应对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保所需人员、技术、装备等进行确认,在维保合同生效后2日内,在所维保电梯的轿厢内张贴维保承诺标志。

3.电梯维保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到旗县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和市质监局进行年度备案,没有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我市境内开展电梯安装改造和维护保养业务。已经备案的企业,在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维保电梯数量、办公场所、资质范围、维保人员、救援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后,要在10日内分别到维保电梯所在旗县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和市质监局重新备案。

(三)检验检测机构

1.市特检所作为全市电梯检验检测法定机构,承担全市在用电梯法定安全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在法定检验检测过程中,市特检所应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不当造成的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和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四)各旗县区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各旗县区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

2.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电梯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保障相应的工作经费,建立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经费筹措机制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期筹措机制,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或不足的,由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研究解决。

4.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电梯安全监管体系。5.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7.切实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提高抵御电梯安全事故风险和善后处理能力。

(五)各级职能部门

1.质监部门:依法对电梯制造企业、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对在用电梯实施抽检;开展日常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调全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宣传电梯安全知识。

2.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所属行业电梯使用管理者主体责任的落实。

3.住建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电梯选型和配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漏验的项目,督促建设

单位进行整改;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核,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电梯改造、更新、维修资金,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4.财政部门:负责健全电梯安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指导和协调老旧电梯隐患治理资金的补助工作。

5.食药监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会同质监等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电梯及其部件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有关电梯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6.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建设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证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的有效覆盖;将电梯“物联网”纳入“文明城市”建设内容,提高电梯节能水平。

7.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电梯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8.消防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对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实施消防安全监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

建筑物设立消防安全电梯进行严格审核;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建设全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9.发改部门:对涉及电梯维保、物业等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10.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梯采购和招标活动进行严格监管,逐步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建立采购电梯使用质量安全状况跟踪机制,并实行“黑名单”制度。

11.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含电梯的违法建筑行为。12.宣传、教育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

三、具体任务

(一)建立完善电梯安全协调机制完善全市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质监局、住建委牵头,市安监局、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切实做好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二)切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要以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

施工、采购招投标、电梯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等环节为重点,健全电梯安全问题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对发生电梯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环节企业的法律责任,涉及监管缺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质监部门及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建立电梯管理各环节质量记录档案,做到“一梯一档”。

(三)积极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治理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电梯质量检验检测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落实整改措施的电梯,要依法予以封停,同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涉及有关部门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提出工作建议。

(四)加大老旧电梯改造更新力度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要按照《巴彦淖尔市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制度,及时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更换无法使用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电梯。

(五)建立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覆盖全市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按照就近的原则,

建成网格化监控救援体系;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要督促医院、学校、商场、居民小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所有权单位或电梯使用管理者安装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开展电梯安全运行实时监控。各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将所管理的电梯及时主动接入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平台,切实保障全市在用电梯的在线监控和故障及时处理。

(六)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认真落实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完善以电梯使用单位为救援责任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逐步建立以质监(市场监管)、消防、安监、电力、住建等安委会成员单位技术专家为成员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电梯应急救援。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电梯使用管理者、维保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积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要加强引导,鼓励电梯所有权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者或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对所使用、维保的电梯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建立电梯事故应急处置与保险救助联动工作机制。

(八)大力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宣传、教育和质监部门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利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广泛普及电梯安全常识,促进全社会关心、关注电梯安全,营造“安全乘梯、文明乘梯”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部门要将电梯安全常识列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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