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府发〔2014〕10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市林木种苗工作,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促进我市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构筑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意义

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的基础和保障,直接关系到林业生态建设的成效。加快林木种苗发展,是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了长足进步,基本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育苗的格局,为生态建设提供了大量优质苗木,成为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要看到,在林业生态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水平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我市林木种苗发展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苗木生产档次低、规模小,种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苗木生产存在盲目性,品种单一,高规格苗木少,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种苗管理体制不健全,质检执法力量薄弱,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难以全面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林业建设肩负着构筑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责任,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实现林业“双增”目标的任务十分繁重,对林木种苗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城乡园林绿化步伐的加快、林木良种使用率的提高,对高标准苗木的需求逐年增大,加快林木种苗发展势在必行。

二、林木种苗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促进现代林业建设为目标,以有效保障林业生态建设种苗需求为中心,以加快林木良种化进程和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为根本,适度扩大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创新发展机制,立足本市、辐射周边,提高经济效益,满足造林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龙头带动、规模发展”,整合种苗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种苗投入,全面提升林木种苗发展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适地适树,发展乡土树种。在林业生态建设中,优先使用本地乡土树种。二是坚持合理调整苗木生产结构。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加强林木种苗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三是坚持依法治种。严格质量监管,规范种苗市场。四是坚持强化服务。认真做好林木种苗生产、流通、质量检验和良种选育、审定、推广等全过程的服务。五是坚持产业化发展。把林木种苗作为一项重要产业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路子,改革创新机制,不断完善体系,促进种苗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产供销一体化。

(三)发展目标。加快种苗生产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本地苗木使用率,到2020年,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本地苗木使用率达到80%。开展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加快推进良种化进程,力争到2020年,全市林业生态建设良种使用率达到60%。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林木种苗专项资金投入与扶持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良种选育推广体系、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和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

三、加快推进种苗生产建设

(一)建设规模化、规范化的苗圃群。鼓励育苗散户集约化经营,将农户零散土地集中连片,建立育苗合作社,培养苗木中介经济人,实现规模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在经营内容上以乡土树种选优、选育、扩繁和推广优良品系种苗为重点。对现有各类种苗生产基地进行分类指导,提高科技含量,挖掘生产潜力,提高生产能力,为包头市以及周边地区的造林绿化、城市园林绿化提供数量多、品种优、规格高、质量好的苗木。

(二)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在种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以原地保存为主、异地保存为辅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对现有优良种质资源和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进行重点收集保存。

(三)全面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抓好国家杨树良种基地建设,大力提高林木良种产量,构建完备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体系。进一步加大种苗基地建设力度,以改扩建现有生产基地为主,大力培育乡土树种,调整完善树种结构,提高育苗技术水平。加强我市林木良种选育和管理工作。积极做好林木良种的申报审定工作,满足全市林木良种使用需求。

(四)宏观调控林木种苗供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做好林木种苗生产与造林需求的衔接工作。根据林业建设任务,按照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林木种苗需求预测,坚持立足本地、保证质量、超前准备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销售,大力推行宽幅密植、以植代育。推行合同制育苗、定单育苗,避免盲目生产,切实解决苗木生产结构性过剩、供需不平衡的问题。

四、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强林木种苗的种源和产地管理。严禁使用种源、产地不清楚或者不适宜的林木种苗造林。在造林作业设计中,明确林木种苗的树种、规格、质量、数量。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对用于工程造林的林木种苗,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起规范的档案。

(二)建立旗县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旗县区负责对本旗县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对本旗县区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调运检验制度,加大调运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林木种苗调入或调出我市。

(三)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严格执行林木种苗“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管理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完善林木种苗扶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基础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和旗县区林木种苗质检执法能力建设。林木种苗专项资金要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林木良种补贴、林木种苗质检执法、林木种子储备和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对于有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的国营、集体或个体苗圃,各级政府在育苗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对引进、培育优良林木种苗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明确优先使用本地苗木。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都要优先使用本地生产的苗木。对重点林业、园林工程使用的种苗,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采购,提前与苗木生产单位签订培育合同,统一组织供应。

(三)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制定包头市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包头市和旗县区两级林木种子收购、储存、使用、更新和损益管理。

(四)制定“以植代育”补贴政策。在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中支持推广“宽幅密植、以植代育”模式。对包头境内G6高速、110、210国道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规划范围内、大青山南坡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实行“宽幅密植、以植代育”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给予直接补贴。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市林业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全市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信贷支持,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担保范围,增加贷款投放额度,提高贷款投放速度,逐步建立政府鼓励、企业参与、金融业支持的苗木产业发展机制。

六、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服务体系

(一)加强旗县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林业(农牧林水)局都要成立林木种苗站,按照市林木种苗站的岗位职能配备专职人员,同时配置开展林木种苗工作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进一步增强林木种苗服务管理能力。

(二)加强种苗协会建设。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发布种苗的供求信息、新品种信息等,促进苗木市场信息的流通,切实搞好苗木的余缺调剂。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种苗协会在种苗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三)加强种苗技术指导服务。从育苗户的实际情况出发,按苗木市场需求,从树种选择、栽植管护到苗木销售实行“一条龙”服务。指导帮助育苗户采用上手快、成本低、效果好的栽培管护技术开展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发展林木种苗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使相关政策更好地落实到位、惠及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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