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7号)要求,市政府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现就第一批审核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商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含海勃湾分局、乌达分局、海南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含海渤湾分局、乌达分局、海南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司法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林业局、旅游局、煤炭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气象局、地震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含规划监察执法分局、考核稽查分局、滨河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水务局、体育局、档案史志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水土保持站、盐务管理局、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植保植检站、水产渔政管理站、内蒙古船舶检验局乌海检验处、兽医局、草原监督管理所、牧草种子监督检疫站、饲料工作办公室、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海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交易登记中心、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局治安分局、公安局巡逻防暴分局、森林公安局、运输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公安局消防支队(含海勃湾区消防大队、乌达区消防大队、海南区消防大队)。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农业产业化指导服务中心、种子管理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路政管理支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节能监察检测中心、木材检查站、殡葬执法监察大队、水政监察支队(节约用水办公室)、农牧业机械化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稽查队、环境监察支队、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管理局、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评审中心、监督检查局。
上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本通知下发后,凡此前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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