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78年到200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78年到200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市政府法制办提交的《乌兰察布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会议确定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从1978年到2008年规范性文件共205件。现将清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会议决定文件有效,继续适用的119件。

二、会议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84件。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自治区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被市本级下发的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应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0件;文件的主要依据已经废止或文件已经执行完毕,宣布失效的14件。

三、会议决定文件部分内容违反上位法的规定,需要修改的2件。请市农牧业局和市规划局于2010年4月底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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