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固政办发〔201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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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5〕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7号)精神,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三大责任”,切实抓好“煤、水、车、尘、土、危”专项治理,有效解决影响我市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切实解决了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个别区域和一些行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比较突出,马铃薯淀粉废水污染、跨界污染等问题还十分严重。尤其是近期网络舆情反映隆德渝河水质跨界污染问题,引起了国家、自治区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环境执法工作仍然面临严峻考验。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煤炭、污水、机动车尾气、扬尘、土壤、固体危险废物污染治理,切实保护好我市“绿色固原、红色六盘、避暑胜地”的靓丽名片,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治理内容
针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开展环境保护“治煤、治水、治车、治尘、治土、治危”等六项治理,全力改善环境质量。
(一)抓好“治煤”工作,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针对城市小锅炉分散、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等问题,大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清洁能源替代使用,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全面淘汰供暖燃煤小锅炉、茶浴炉。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
整治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2、加快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利用步伐,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
整治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实施发电机组、大型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硝、脱硫技术升级改造,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六盘山热电厂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整治期限:2016年11月30日前
4、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采取硬措施、制定硬办法,有效减少劣质煤的使用量。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六盘山热电厂
整治期限:2015年8月31日前
(二)抓好“治水”工作,推进水环境治理。
1、加强马铃薯淀粉废水污染防治,依法查处偷排漏排、利用渗坑、渗井等形式储存污水违法行为,确保10000吨以上马铃薯淀粉废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整治期限:2015年11月30日前
2、进一步规范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发展,加快产业布局和升级路径,淘汰落后产能。对10000吨以下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全部依法关停,鼓励10000吨以上不能达标排放企业自愿关停,政府给予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市公安局
整治期限:2015年9月30日前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推进城市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排污费征收,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六盘山热电厂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城管局
整治期限:2015年12月31日前
4、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工业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利用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环保局
整治期限:2015年5月31日前
5、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大辖区内各主要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重点实施葫芦河、渝河等污染治理工程。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整治期限:2015年10月31日前
6、抓好城乡重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建设无关项目,拆除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大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六盘山水务水头公司
整治期限:2015年12月31日前
(三)抓好“治车”工作,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炼油、生产、销售等行为,推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石油公司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整治期限:长期
2、通过采取划定并逐步扩大“黄标车”禁行区域、开展道路检查、给予资金补贴等办法,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整治期限:2015年10月31日前
3、加强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监管,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监督考核,着力提升检测能力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整治期限:长期
(四)抓好“治尘”工作,推进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施工扬尘监管,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封闭、清洗等各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积极创建绿色工地。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整治期限:长期
2、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整治期限:长期
3、提高生态防尘水平,加强城市及主干道路绿化林带建设、人工湿地建设,加大天然湿地保护力度。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整治期限:长期
4、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等生物质露天焚烧。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整治期限:长期
5、加大工业废渣处理利用力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业化发展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六盘山热电厂、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整治期限:2015年11月30日前
(五)抓好“治土”工作,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1、加大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化肥使用量,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和农用薄膜残膜回收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整治期限:长期
2、加快推进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设配备污染集中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整治期限:2015年11月30日前
3、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农田、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建设重金属、化工、冶炼等污染企业。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整治期限:2015年5月31日前
(六)抓好“治危”工作,推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1、加强危险化学品全过程防控、全方位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整治期限:2015年5月31日前
2、加强放射源日常安全管理,对核技术应用单位、电磁辐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加大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力度,确保全区辐射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整治期限:2015年5月31日前
3、加强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营管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生产、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城管局、九龙集团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
整治期限:长期
以上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六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依法保护环境
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
(一)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初至2015年12月,全面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各县(区)、各部门要摸清查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企业档案,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挂牌督促整改、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监管执法部门和生产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国家水、大气、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的执行力度,提高淀粉加工、火电、石化、印染、水泥、煤炭、电石、制药(生物发酵)等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促进企业达标排放,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5年5月30日前,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2015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四、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
(一)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三)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五、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保护执法行为
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一)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同时要监督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抓紧清理不合规政策。2015年5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出的降低、减免、缓征排污费,降低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强化环境执法稽查。自2015年起,市环境保护局要对各县(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市环境保护局每年要对各县(区)开展一次环境稽查;县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区至少开展一次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将结合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关部门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组织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定期进行通报。各级监察机关对监管执法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有效解决环境保护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等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市、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环境监管治理结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区环境保护“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增强大局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到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务求实效,提高管理水平。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七、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解决人员执法资格方面的问题,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积极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各县(区)要清理近年来上级环保部门配备的执法车辆,限期归还环保执法部门,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11月30日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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