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重要举措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重要举措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重要举措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

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重要举措任务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经省委同意,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治青理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推进“三区”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大层面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主要任务中分10个方面30项内容对任务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和省政府党组会议及第35次常务会议精神,把《实施意见》规定的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重要举措任务及进度安排

《实施意见》中需要由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共108项。具体分工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编制权力清单,公开主要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管理流程。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省政府各相关部门2015年上半年完成,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016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2编制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督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省政府各相关部门2015年上半年完成,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016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规范、简化审批流程,严格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着力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加快标准化建设,完善告知承诺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牵头单位:省编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

5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6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省政府统筹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州、县政府执行职责。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7依法科学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5年下半年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8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下半年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9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下半年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10办公厅(室)必须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议事规则,依法办文办会办事。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1普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西宁市、海东市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六州州府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其余县级人民政府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持续实施

12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以及签订重大合同、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等事项,都应经过政府法律顾问论证审查。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3完善制定机关与执行机关沟通协商机制,通过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为现行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4定期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通报。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6严格遵守立法法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7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扩大立法意见建议征询覆盖面,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8除依法保密外,立法草案必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立法听证。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9完善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协商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0健全政府立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

21享有立法权的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凡涉及重大体制或者政策调整问题,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2健全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重要立法草案起草机制,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3完善法制工作者、相关领域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起草机制和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4继续推进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建设,完善重大利益协调论证咨询机制。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5探索采取行政机关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估、公众意见调查等方式,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6重点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循环经济、保障改善民生、完善文化教育、节约能源资源、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加强政府立法。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7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8强化政府规章的解释答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9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30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31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32完善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3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35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规范性文件网上编号、网上报备、网上审查、网上监管。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6年完成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6推进交通运输、农牧、林业、水利、商务等系统内部综合执法资源整合,探索食品药品安全、资源环境、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37推行“大部门制”,完善行政执法管理,整合充实基层综合执法力量,减少市州、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基层执法力量。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38加强市州、县两级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健全联合执法协调、执法争议协调、案件指定管辖、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审核等制度,着力整治执法交叉、执法缺位、执法不公等现象。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6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39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在部分城区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开。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0规范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程序,严格落实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1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2完善公众举报调查处理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完成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3依法核准、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和职权,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委托或者“三定”规定未予以明确的,严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4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考试合格,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责任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6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7坚持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裁量基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8完善执法公示、告知、听证等程序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规范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49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各种形式的“明禁暗返”行为。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50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认真组织重大执法案件回访。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参加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51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做到文明执法。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52严格执行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满意度测评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53推行执法案件立案及作出执法决定前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核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5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执法责任、行为规范。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55建立非案件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案件办理的报告、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56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构建覆盖行政权力行使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防止权力滥用。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57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时间进度:2015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58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59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问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调研和视察,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60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及时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反馈司法机关。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61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探索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62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办理制度,建立通过媒体积极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新型传媒的互动能力。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6年上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63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问责程序,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严肃查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执法腐败行为。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6年完成,持续实施

64加大对土地管理、矿产勘探与开发、项目和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等领域的监督监察力度。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65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66推进财政预决算、行政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征地拆迁、食品安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67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68严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权威发布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69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措施,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70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加强管理,实施标准化服务。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71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构建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72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效能,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化。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6年上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73建立完善网上政务大厅,拓展网络服务功能,实现网上审批、缴费、查询、办证等事项,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74强化属地责任,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

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参加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75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76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范围,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77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激励和保障机制,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有案不收、无人办案等问题。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78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79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信息共享、矛盾联调、优势互补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80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81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发挥仲裁机构在解决争议、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西宁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

82逐步建立完善行政裁决机制。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83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项目,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支持、引导法律服务业规范快速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8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

(九)推进法治能力建设

85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加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

86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开展法治教育培训,用3年时间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轮训一遍。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7年完成,持续实施

87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公务员入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88增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内容,积极培养基层双语法治业务骨干。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教育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89健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0完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体系,加快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步伐。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1加强政府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3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4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进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5加强法治理论队伍建设,加强法学教育,重视法学研究机构和阵地建设,鼓励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组织开展事关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理论研究。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内各高等院校及相关研究机构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6优化行政机关法治专门队伍结构,建立面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的优先招录制度。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7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8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99拓宽基层法治工作人员遴选上升通道。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00畅通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01市州、县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部门,在本地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额内予以调剂加强。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

102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上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10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要整合法治工作资源,明确专职法治工作人员。

牵头单位:省编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5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04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05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06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07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牵头单位: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108加强社会诚信,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配合省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参加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二、工作要求

省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分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意见》重要举措任务分工方案,研究制定本市州任务分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将任务分工完成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报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统筹协调有关分工任务。各牵头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分工任务,参加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实效。贯彻实施过程中,凡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省政府;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修改事宜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各项分工任务,省政府办公厅将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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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依法清理整治被挪用室内停车场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