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4 | 失效日期:2019-06-15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4]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4日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2014年5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青政〔2010〕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明确责任、保障民生,科学测算、综合评定,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基本原则,着力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体生活的影响,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涉及保障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和中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二)中止条件: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三个月回落到4%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进行测算:
临时价格补贴标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在实际操作中,要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从CPI同比涨幅达到临界值的当月起计发;中止联动机制时从CPI同比涨幅回落到临界值以下的当月起停发。
五、资金来源
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各项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工作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保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效运转。
(一)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按时编制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月向有关部门提供测算数据。
(二)当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达到临界条件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政府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请示。
(三)经省政府同意启动联动机制后,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测算确定补贴标准,并发文执行。
(四)相关价格指数达到中止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财政厅对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政府。
(五)当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4%,从下年度适当调整相关社会保障标准,以消除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具体由省民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分别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建立当地的联动机制,价格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情况自行测算,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筹措解决。
七、宣传公布
有关部门将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情况,以及提高社会保障标准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八、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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