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青政〔2010〕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两年来,由于物价上涨过快,特别是粮油、蔬菜、肉类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给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努力实现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切实改善民生,共享发展改革成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科学测算、综合评定;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坚持消除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压力,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三、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人员。

四、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和措施

启动联动机制要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和月环比涨幅为依据(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编制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措施或适当调整保障标准。具体操作办法是:

(一)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按时编制、测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测算数据。

(二)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我省当年预期价格调控目标时,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具体意见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启动联动机制。

(三)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连续两个月回落到我省当年预期价格调控目标以下时,视情停止发放社会救助临时物价补贴。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四)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我省当年预期价格调控目标时,从下年度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进行综合评定,适当调整相关社会保障标准,以消除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具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商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五、资金保障

启动社会救助与物价指数挂钩联动机制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各项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临时物价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六、相关部门职责

各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转。省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时协调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意见,并组织好实施工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提出调整补贴标准的意见。并做好社会救助临时补贴资金的测算及发放工作,避免重复计算、重复领取物价补贴;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贴保障资金。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要抓紧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将指数数据提供给价格、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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