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0—2014)五年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10〕64号
颁布日期:2010-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0—2014)五年规划的通知

果政办〔2010〕6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牧区信用环境,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根据果洛州实际,我州制定了《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0—2014)五年规划》,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0—2014)五年规划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0—2014)五年规划

为切实推进“信用果洛”建设,加大金融业对县域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对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全州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结合果洛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促进和支持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宗旨,通过认真开展信用环境、行政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深入开展信用创建活动、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和征信知识宣传长效机制,不断增强金融实力,优化金融服务,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加大金融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逐步形成县域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与协调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信用体系相对健全,并逐步形成农村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融合匹配,投融资环境明显改善,银农及银企关系和谐融洽,金融运行效率大幅提高,农村经济金融良性发展的新局面。力争到2014年,全州农村信用户占到贷款农户总户数的50%以上,35%的行政村基本建成信用村,农村信用环境得到改善和优化。

为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围绕:“依托两大平台,培育三大主体,构建四个体系”开展工作:

两大平台:依托企业信息数据库平台和个人信息数据库平台。

三大主体:培育政府信用主体、企业信用主体和个人信用主体。

四个体系:构建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文化体系、信用奖惩体系、信用联动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广泛参与。成立由各级政府相关领导、政府各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等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为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促进辖区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提供组织保障。

(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在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依据信用信息采集技术标准和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实现信用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突出重点,分布实施。以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先简单后复杂、先试点后推广,分阶段实施,逐步形成覆盖全州的征信网络体系。

(四)注重实效,灵活创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各地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各环节的考核,同时对评定的信用户、村、乡(镇),可以采取由金融机构认定或与州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共同认定。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进一步打造“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金融机构主办、职能部门配合、村委乡镇和农户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格局。成立由州、县、乡(镇)、村四级政府参加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力支持各金融机构保全和维护债权;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支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利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系统和税务部门纳税查询系统,将各类信用信息及时纳入到中央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扩大系统信用信息范围,从而提高居民和企业的守信意识。2010年完成3个信用村的创建工作。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1~2013年)。全面建立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组织、引导辖区各金融机构建立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农村信用社要为各村建立信用档案,争取到2013年末,全面完成全州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工作,包括尚未发生信贷业务的农牧户。2011年完成1个信用乡、8个信用村的创建工作;2012年完成1个信用乡、13个信用村的创建工作;2013年完成2个信用乡、18个信用村的创建工作。

(三)规范发展阶段(2014年)。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创建步伐。到2014年末,基本完成农牧区信用建设任务,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支农再贷款投放相结合,加大对信用风险管理良好的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引导农村信用社根据经济主题的信用记录和评级、评分结果,确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与利率,在对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放贷时,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切实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帮助其做好清收不良贷款。2014年完成3个信用乡、23个信用村的创建工作。

五、创建措施

(一)改善信用环境。一是组建由州、县、乡(镇)、村四级政府参加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组织,全力支持金融机构保全和维护债权,下大力气治理信用环境,在促进当地金融机构增加贷款的同时,为异地资金的流入提供畅通渠道和高效服务。二是各级政府把信用建设工作和清收不良贷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层层落实到县、乡(镇)、村,掌握不良贷款情况,全力支持金融部门做好清收工作。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适当予以奖励。三是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积极开办适合于农村的种养殖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保障功能,以此分散和降低支农贷款风险。

(二)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各级政府准确掌握农情牧情,及时了解信用户的资金需求、投向、投量和回收等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到急需的支农、支牧项目上,州县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向信用县、乡(镇)、村倾斜。将各级财政支农资金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信贷资金配合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对信用户实施信贷政策倾斜,对诚实守信的农牧民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在信贷资金上予以倾斜,真正让守信者得到实惠。

(三)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一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维护工作。各相关部门把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行业服务中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并做好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要积极探索并形成社会化信息采集机制,注意采集个人、企业的违法违规记录,扩大采集渠道,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用产品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二是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信息垄断,扩大覆盖面,有效利用信用信息。

(四)做好教育和宣传工作。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结合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广泛开展“诚信兴业、文明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讲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表彰守信典例,弘扬诚信正气,公开曝光、谴责失信者及其失信行为,通过经常化、大众化、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

六、奖惩机制

(一)优惠政策

1、信用农牧户(个体商户)享有的政策优惠

(1)贷款优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优先安排信用贷款户;金融机构对持有信用证的信用农牧户(个体商户)要在规定的贷款用途内按核定额度及时提供信用贷款,信用户在核定的信用贷款限额内,可凭信用证、身份证、印章到金融机构直接办理贷款或由信贷人员上门办理贷款;

(2)利率优惠。基层分支机构执行预先制定的信用农牧户和个体商户优惠利率(具体办法由各金融机构制定后报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额度放宽。经年审对能按时还本付息、信用好的信用贷款户,提高信用等级,适当增加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对州创建领导小组、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信用户贷款额度为:优秀等级核定在35000—50000元以内;良好等级核定在20000—35000元以内;一般等级核定在1000—20000元以内;金融机构单方面认定的信用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州创建领导小组、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信用户贷款额度;

(4)期限优惠。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期限根据农牧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为使资金良性循环,贷款期限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5)手续简便。对信用贷款户申请的贷款,在信用额度以内,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信用证直接到经办金融机构贷款服务中心办理,不需抵押和担保;

(6)优先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科技等方面的服务;

(7)政府其他优惠政策。

2、信用社区享有的优惠政策

(1)额度提高。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

(2)免除担保。金融机构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审查后,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免除担保要求发放信用贷款;

(3)优先审贷。金融机构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实行优先审贷,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

(4)政府其他优惠政策。

3、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享有的优惠政策

(1)资金倾斜、重点扶持。适度扩大对当地的信贷资金投入,优先安排项目贷款和支农资金,增加对当地的消费贷款、下岗失业贷款、助学贷款等方面的投入。清收资金仍用于当地;

(2)扩大对贷款户的贷款面,增加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

(3)优先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科技等方面的服务;

(4)政府其他优惠政策。

(二)考核。为加大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将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由州政府统一组织考核,使信用建设与政府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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