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禁采虫草等中藏药材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禁采虫草等中藏药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进入4、5月份,正是广大农民群众外出务工的关键时期,一些群众盲目进入草原地区,采集虫草等中藏药材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草场退化和沙化,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当地农牧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在一些地方还影响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县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采集虫草等中藏药材的严重危害,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禁采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各县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要及时发布禁止采集虫草等中藏药材的通告,做到家喻户晓。

(三)强化措施。对于已外出或准备外出进行虫草等中藏药材采集的人员,各县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说服、劝阻工作,情况严重的要在各自境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卡),规劝其不要盲目外出采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强化管理。对于本地的虫草等中藏药材资源,各县要加强保护与管理,禁止乱采滥挖,避免生态破坏。同时要组织公安、环保和农牧、工商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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