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鲁政字〔2015〕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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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政字〔2015〕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现就公布省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省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部门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责任追究机制等5部分内容。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省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共有主要职责363项,具体责任事项1383项,追责情形7262项,部门职责边界59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39项,公共服务事项117项。2015年6月5日前,省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分别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编办网站公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责任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能变化、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按照《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二、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省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公布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涉及职责交叉的事项,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公共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行政效能。
三、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要求,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责任追究,依照责任清单确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机关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省编办、省法制办要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编制部门责任清单工作的督导检查,市县级政府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5年7月底前公布政府部门责任清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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