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字〔201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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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4.25”北京大兴重大火灾、“5.1”吉林通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力防范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确定自5月11日—6月3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平安德州”为目标,坚持“全民动员、整体防控、以面保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发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幸福德州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地、售楼处、施工人员集体宿舍等;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三合一”场所;
5.“九小场所”(小商场、小学校和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二)重点内容
1.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手续。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要督促单位尽快补办相关手续;经现场检查基本合格的,要简化程序,一并办理审核、验收或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由公安消防、安监、规划、质监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组织论证,帮助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督促尽快彻底整改;整改合格的尽快补办相关许可手续。
2.在建工程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合格,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保持完好有效。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3.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依法严惩。
4.建筑消防设施应能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依法一律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5.公众聚集场所严禁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门窗严禁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障碍物。凡堵塞、封闭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广告牌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强制拆除或清除;凡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值班住宿人员超过3人的,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早发现、早报警、早疏散。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将值班住宿人员迁出,拆除住宿设施。
6.“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消防设施配置应该符合标准。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7.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依法严惩。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前)。各级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门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协作机制,逐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19日前)。按照工作措施和要求,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防火工作。
(三)督查阶段(6月30日前)。市里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消防联席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督导。各有关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所有单位进行“拉网式”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安部门(消防支队、消防大队、派出所)要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主力军作用,按照管辖分工,立即召开本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发动单位进行自查自改,积极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将排查整治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务求取得扎实效果。
(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政府网站等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各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现场执法情况,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舆论氛围。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和全体员工的“四个能力”。
(三)强化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专项行动真正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领导不力、行动迟缓、措施不落实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执法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上报情况。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掌握和调度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整治情况信息控制和上报工作,将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分别于5月15日前、6月19日前报市政府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联系人:刘海健,联系电话:0534-210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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