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字〔2015〕4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文件文稿,在正式提报议题材料前,牵头起草部门应主动提请文件内容涉及的部门会签。会签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及时向牵头起草部门提交具体意见及依据、理由,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反馈,紧急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反馈。在规定时间内不会签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协调,综合吸收会签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牵头起草部门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理由,连同会签部门意见和依据、理由一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事宜,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报议题前应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议题材料后要及时审核,具体应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及相关秘书科室审核把关。应会签、审查而没有会签、审查或会签不完备的,要及时退牵头起草部门完善。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有实质性修改需要协调并会签的,按上述会签规定办理。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须在常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4个工作日内印发;有实质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常务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文稿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常务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实质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文件文稿时,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同时报送《送签说明》(加盖公章),详尽说明常务会议后修改、会签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4个工作日内印发;有实质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又提交其他会议研究的事项,各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六、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要求,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落实情况,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伸阅读
